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範文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修訂稿***》。2015年8月13日,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全文釋出。下文是關於,歡迎閱讀!
篇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14年,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用不到兩年時間,完成了對全部省份的巡視全覆蓋。
2015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並實行“一託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
儘管巡視工作加快推進,但據統計,中央巡視物件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物件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鉅。
為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物件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範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並對省一級巡視物件和範圍作出相應規範。
篇二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佈實施修定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按照縣委、縣政府黨廉辦通知精神,9月8日,水務局黨組成員、班子成員、全體黨員,認真貫徹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我認為《條例》是黨的以來修定的第一部關於黨內監督的重要法規,緊扣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是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制度化、程式化的具體體現,是黨內監督的利器,對於新形式下嚴肅黨內紀律,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黨的以來,以同志為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明確提出了我們黨在新形勢下的巡視工作方針,推動巡視工作的力度、強度、效果實現全面提升。《條例》是規範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條例》修訂頒佈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第二,準確把握精神實質。《條例》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王岐山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充分吸收巡視工作實踐創新成果,注重解決巡視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緊緊圍繞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定位,深化巡視監督內容,對巡視機構設定、工作職責、方式許可權、紀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範。我們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切實把《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第三,深入開展學習培訓。要把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水利部門各級黨組織的重要政治任務,納入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幹部培訓的重點內容,紮實開展教育培訓和研討交流,教育引導水務局黨員領導幹部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增強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著力抓好貫徹落實。我們既要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巡視監督,又要主動組織開展好宣傳引導,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重視、支援配合、積極營造黨風政建設和巡視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將貫徹學習《條例》與“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縣、災後重建和扶貧攻堅、水利“十三五”發展規劃工作結合起來,抓好整改落實,建章產製,並切實指導下級貫徹學習《條例》工作。既要按《條例》的要求和規定的程式有條不紊推進水利各項工作,又要堅持問題導向,敢於負責、敢於碰硬。既要抓好當前水利災後重建和常規專案建設工作,又要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以身作則落實主體責任,又要身體力行支援落實監督責任。
中秋、國慶即將來臨,我將頭緊抓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貫徹執行不放鬆,切實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關鍵節點和重要節假日執紀監督,堅持不懈反對“四風”、正風肅紀,堅決守住底線、不逾紅線,持之以恆抓好水務局黨風廉政和作風建設。
篇三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對權力監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黨內巡視制度,受到全黨、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我國古代的巡視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中央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成為歷朝歷代皇室對各級官僚實施監督的一項主要制度,積累了諸多歷史經驗,為我們今天制定巡視條例提供參考依據。
一是獨立性。戰國時期商鞅認為只有確立利益相異的鉗制關係,才能使監督真正發揮作用。主要體現在巡視官長期流動,不常駐一地,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於獨立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加強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
二是許可權性。宋代御史掌握“肅正紀鋼,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於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對違法失職的地方官員,五品以上參劾,由朝廷裁決,六品及其以下官員,可“就便拿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方式,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許可權。
三是問責性。宋代派監司出巡,為防止監司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老百姓***錢財,因而對監司出巡制訂了種種約法,如不得在州縣住過三日,隨從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縣打白條借錢,等等。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規定“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並將“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強化了巡視工作的問責性。
四是制度性。漢武帝時期制定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是有內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監察法規,其操作性和針對性之強,表現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時,巡按御史從選派、點差、職責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環節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新的巡查條例寫入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視發現不了問題,或發現問題後得不到解決,那麼,巡視制度就形同虛設。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據巡按通例考察核實,對於失職違法,處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實參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增強了巡視工作的成果性。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學習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