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城鎮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手機的關於醫療保險制度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醫療保險制度基本介紹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於1883年德國頒佈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於限額的工人應強制加入醫療保險基金會,基金會強制性徵收工人和僱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誌著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特別是 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後,醫療保險立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法,不僅規定了醫療保險的物件、範圍、待遇專案,而且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也進行了立法規範。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醫療保險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藥衛生費實行合併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

  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

  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

  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

  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藥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一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釋出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專案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援,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

  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

  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採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自2003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開始試點,到2008年實現了全面覆蓋,參合人口數從試點初期的0.8億,逐年穩步增長,截至2012年6月底,參合人口達到8.12億人,參合率達到95%以上。

  

  健康是革命的本錢,沒有一個好的身體,即使再簡單不過的事情,也沒有相應的體力支撐完成。因此,醫療保障一直是人們關注的重點。為了使全國居民的健康問題能夠得到基本保障,國家出臺的基本醫療保險將實現保障健康醫療全覆蓋。那麼在基本醫療保險中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有哪些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大病統籌為主,針對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基本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遵循的幾個原則:一是低水平起步。隨著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水平的體高,可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保障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二是堅持群眾自願。不搞強制,而是在制度設計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導群眾參保,並鼓勵連續繳費。三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中央定原則和大的政策,保證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四是堅持統籌協調。統籌考慮各種保障制度和政策的銜接,統籌考慮地區之間的平衡,統籌考慮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群的影響,統籌考慮醫療保障體制和醫藥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

  ***2***覆蓋範圍。城鎮中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教育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進行了專題研究,基本思路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待進一步調研後報國務院批准。

  ***3***籌資標準。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籌資標準。由各地根據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和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並考慮居民家庭和財政負擔的能力合理確定。從許多地區實踐和測算的平均數值看,要保證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籌資水平大體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醫療消費需求的差異很大,因而籌資水平也不同。

  ***4***政府補助。為了引導和幫助廣大城鎮居民繳費參保,借鑑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了政府補助的政策。政府對所有參保居民給予不少於人均40元/年的補助,並對城鎮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給予不少於人均10元/年的補助,對城鎮低保物件***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參保繳費再給予不少於人均60元/年的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有參保居民普遍補助20元,對未成年的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5元,對成年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30元;對東部地區,中央財政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這樣規定,明確了中央財政補助水平,又給地方補助留下空間。

  從2008年起,政府對參保居民的人均補助標準將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人均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對東部地區的補助標準也參照新農合的補助辦法相應提高。

  ***5***管理制度。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一致,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居民參保實行屬地管理。但有一些區別:在支付政策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低於城鎮職工醫保而高於新農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門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辦法。即劃出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樣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但要單獨列賬。在醫療服務管理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相同,但在服務專案管理上要補充少兒特殊用藥,在就醫管理上要增加兒童醫院為定點醫療機構。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居民而出臺的醫療保障方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基本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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