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城管執法細則最新解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廣州市城管執法局局長李廷貴表示,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具體範圍,是《細則》修訂的核心。 下文是關於最新的細則解讀,僅供參考!

  解讀廣州城管執法細則

  1、城管執法工作更科學

  城管負責人表示,新《細則》第十七條關於新違法行為認定的問題。

  在城管執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違法行為人經城管執法隊員處理並責令改正後又實施的情況,例如夜間超時施工在執法人員到場處理時停止了,但在執法人員處理完離開後又再次施工,廣大市民對此深惡痛絕,要求嚴肅處理。從法理上而言,原行為經城管執法人員處理後在法律上已經"終結",再次實施的違法行為應認定為新的違法行為。但是,由於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缺乏規定,執法實踐中存在模糊認識,經常出現因執法人員的認知不同而導致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的現象。

  因此,此條第一款針對執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幾種情形,明確其屬於不同時間段發生的新的違法行為,以統一執法尺度,保證公平、公正執法。此項規定,有望對亂擺賣、超門窗外牆經營和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更有效的整治,城管執法機關發現一次就可以處罰一次。

  2、執法責任追究更明確

  城管部門負責人表示,新《細則》進一步完善了城管執法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規定,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有不當或者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特別是明確了下級城管執法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經責令履行職責而拒不改正的,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向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問責的同時,規定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也可以直接查處,以加大對執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避免出現執法空缺。

  新《細則》進一步規定了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追究,以保證監督落實到位。區人民政府不督促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責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區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鎮***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履行執法職責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或者區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新《細則》還規定公安派出所、國土所、規劃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層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街***鎮***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職責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提請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城管部門:相關罰則會系列出臺

  與之前的執法細則相比,《細則》的出臺只是將城管部門的執法範圍盡列,但並沒有列出處罰細則。城管負責人表示,相關罰則將以相關執法職能對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罰則,將會組織制定相關罰則,出臺後向社會公眾公佈。

  創設了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封存"制度

  李廷貴表示,新《細則》針對執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設定了明確的處罰規則,統一了執法尺度,保證了執法公平公正。

  這些規則包括:第十六條的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規則;第十七條的查處夜間施工、亂擺賣等特定情形下的違法行為認定規則,並創設了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封存"制度;第十八條借鑑民事訴訟司法實踐設立的地址確認書制度,針對"送達難"問題規定了文書送達規則,等等。

  李廷貴說,這些規則的設定很大程度解決了城管執法機關的執法難題,對於促進城管執法機關依法行政,規範執法,提高執法效率,減少執法爭議,避免暴力抗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城管欲通過亂擺賣執法來樹立城管文明執法新形象

  李廷貴介紹,新《細則》實施後,廣州市城管執法局的任務更重、要求更高了,為保證執法文明,市城管執法局將在依法執法的基礎上,按照執法語言、執法形象、執法動作三個方面規定城管隊員文明執法的內容,制定文明執法的標準,規範執法行為。同時,把亂擺賣執法確定為文明執法突破口,通過亂擺賣執法來樹立城管文明執法新形象。

  另外,市、區兩級城管督察隊伍將加強城管形象督察,重點督察執法隊員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情況,對違反城管隊容風紀要求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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