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湖北的養老保險是我們很關注的,如今有什麼湖北的最新養老保險政策呢?湖北養老保險新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湖北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湖北省近3800萬人持有社會保障卡,2016年6月底為止,湖北省參加養老保險總人數達3532萬人左右,同時現在的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1980萬、532萬、644萬、507萬,而且的話現在的社會保障卡累計持卡人數達到3794萬人。

  今年以來,我省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完成參保登記資訊系統開發。同時,全面推動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落實,落實養老保險補償資金26.8億元,涉及18.7萬被徵地農民。此外,加快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武漢、荊州、荊門等地已擬定具體實施方案,城鄉醫保、新農合制度、經辦和資訊系統建設正在加緊推進。

  湖北省近3800萬人持有社會保障卡

  勞動年齡段的居民均可參保

  現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物件是有勞動關係的企業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凡是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年滿16週歲且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可按照個人意願,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申請人蔘保只需提供身份證

  根據《意見》,申請人只需攜帶身份證在省內任一社保視窗提出申請,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意見》要求,除稽核申請人年齡、身份證件資訊外,各地不得以戶籍性質、地域範圍、居住證明、靈活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限制申請人蔘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繳費不足15年怎麼辦?

  針對申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情況,《意見》明確經本人自願,可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五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但滿十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五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在實際繳費年限滿十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一次性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另外,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參保人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有關規定處理。

  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補繳範圍和物件

  ***一***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已參保單位的未參保職工,首次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補繳辦法

  ***一***原固定職工,從當地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開始至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時間,由企業按職工平均繳費基數3%-5%的比例補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

  補繳後,職工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年限。

  單位參保時已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原單位發放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專案和標準進行核定,在單位正式參保後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從被批准招收為合同制工人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單位從事過臨時工的,在補繳資金到位後,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計算為繳費年限,並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的應當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補繳。如果不補繳,則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至參保前的時間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

  ***三***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鎮臨時工、農民工,目前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應從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應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其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這類人員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經參保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用人單位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招用的勞動者,從進入本單位的當月起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不補繳則不記個人賬戶。

  ***五***補繳均以歷年本人實際工資總額***在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為基數。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從其他企業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流動到現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參保的,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或接續手續後,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在原單位未參保的,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參加工作的,則應按本辦法,從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月開始補繳;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參加工作的,則應從參加工作之月開始補繳。

  ***二***從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流動到參保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中,符合《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

  四、已參保單位欠費補繳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已參保單位當期欠繳養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執照《湖北省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鄂勞險[1996]3號***有關規定處理。

  ***二***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時,應按規定補繳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資金按"指定個人賬戶分配"的辦法,分配到該名職工的個人賬戶。

  ***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中,經當地政府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對其部分有繳費能力的下屬單位及職工,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接"劃小繳費單位"的辦法,對有繳費能力的單位及職工進行補繳,並按補繳單位和職工分配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對原欠繳養老基本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時,原欠資年度的繳費指數,應按實際繳費當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不能直接按欠繳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

  五、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起步時間、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國有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辦法,另行規定。

  七、國家今後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湖北參保人退休死亡後享受哪些養老保險待遇

  一、企業繳費人員如何參保和繳費?

  根據鄂政發[2006]42號檔案精神,企業與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份,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保和繳費?

  1、年齡界限:男45週歲,女35週歲以內可以參保繳費,但不得采取向前補繳方式延長實際繳費年限。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滿15年的,如本人自願申請,可允許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限,繼續繳費,但延遲期限不超過5年。

  2、參保證件:個體工商戶持營業執照及影印件、身份證、戶口簿;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用工單位出示的就業證明。

  3、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繳費,比例為20%。對繳費確有困難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2007年-2009年,分別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80%、90%和100%為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從2010年1月1日起,全省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統一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4、繳費申報:可按月***季、年***到養老保險業務大廳個人繳費視窗辦理。

  5、享受待遇: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各項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退職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包含四個部份: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繳費年限按實年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退休前歷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2%。

  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調節金標準為:2006年度退休人員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員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後的退休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2006年度退職人員調節金標準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職人員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後的退職人員不再發給調節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退職後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1%。***繳費年限按足年計發***

  個人帳戶養老金=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者和企業改制解除勞動關係續保者,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能否領取養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六、企業參保人員到達法定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根據鄂勞社文[2006]169號檔案精神,企業參保人員到達法定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但對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可以向後延長繳費時間,延長繳費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累計繳費滿15年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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