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養老保險補繳有什麼政策
湖北養老保險是有什麼政策的呢?湖北的養老保險具體政策是指什麼內容?湖北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湖北省城鎮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暫行辦法
一、補繳範圍和物件
***一***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已參保單位的未參保職工,首次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補繳辦法
***一***原固定職工,從當地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開始至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時間,由企業按職工平均繳費基數3%-5%的比例補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
補繳後,職工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年限。
單位參保時已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原單位發放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專案和標準進行核定,在單位正式參保後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從被批准招收為合同制工人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單位從事過臨時工的,在補繳資金到位後,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計算為繳費年限,並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的應當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補繳。如果不補繳,則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至參保前的時間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
***三***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鎮臨時工、農民工,目前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應從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應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其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這類人員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經參保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用人單位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招用的勞動者,從進入本單位的當月起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不補繳則不記個人賬戶。
***五***補繳均以歷年本人實際工資總額***在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為基數。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從其他企業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流動到現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參保的,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或接續手續後,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在原單位未參保的,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參加工作的,則應按本辦法,從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月開始補繳;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參加工作的,則應從參加工作之月開始補繳。
***二***從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流動到參保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中,符合《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
四、已參保單位欠費補繳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已參保單位當期欠繳養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執照《湖北省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鄂勞險[1996]3號***有關規定處理。
***二***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時,應按規定補繳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資金按"指定個人賬戶分配"的辦法,分配到該名職工的個人賬戶。
***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中,經當地政府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對其部分有繳費能力的下屬單位及職工,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接"劃小繳費單位"的辦法,對有繳費能力的單位及職工進行補繳,並按補繳單位和職工分配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對原欠繳養老基本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時,原欠資年度的繳費指數,應按實際繳費當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不能直接按欠繳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
五、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起步時間、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國有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辦法,另行規定。
七、國家今後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湖北省養老金補繳政策解讀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以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以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國家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提供了政策依據。這關係到我們退休後的生活,跟隨小編來看看最新訊息吧。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
湖北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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