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有哪些?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

  各國詳情:

  荷蘭:世界上第一個給

  荷蘭議會於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並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樂死從此在荷蘭結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歷史,開始擁有“合法身份”,荷蘭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給。

  安樂死雖然在荷蘭得以合法化,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安樂死請求都會獲得批准。對於安樂死,荷蘭的法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援。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式。荷蘭規定,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比利時:世界上第二個給

  比利時議會眾議院於2002年5月16日通過一項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按照該法案,實施安樂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經無法挽回,他們遭受著“持續的和難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實施安樂死的要求必須是由“成年和意識正常”的病人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後自己提出來的。法案同時規定,病人有權選擇使用止痛藥進行治療,以免貧困或無依無靠的病人因為無力負擔治療費用而尋死。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佈“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眾議院通過一項“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眾議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讓重症患兒享有安樂死權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時參議院已通過該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未來數週內將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在此後成為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安樂死曾經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法”,批准實行符合特定條件的安樂死。儘管遭到當地醫學會的反對,這項法律還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其他省份。不過9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 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瑞士:安樂死在個別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的安樂死。不過,2000年10月26日,瑞士蘇黎世市政府通過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為養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助。這一規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蘇黎世的23家養老院。

  美國:聯邦政府不完全認同安樂死,但部分州認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法例,授權藥物管制的執法人員嚴厲打擊有目的地使用受聯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藥以幫助病人死亡的醫生。但2006年1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6對3票裁決,支援俄勒岡州1994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眾議院允許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醫生開具處方,口服致命藥劑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幫助下完成的安樂死。

  英法等國:安樂死至今尚不合法

  安樂死在英國至今沒有“合法化”,導致英國病人不得不出國“求死”。一個總部設在瑞士、名為“尊嚴”***Dignitas***的組織曾幫助22名英國公民實施安樂死。

  安樂死在法國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過新法,對生命終期問題作出定奪,拒絕了安樂死的立法但制訂“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停止治療或者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安樂死在中國是禁區

  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泰斗嚴仁英和胡亞美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1994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要求結合中國國情儘快制定‘安樂死’立法”議案。

  1995年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遞交了4份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議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關議案,呼籲國家在上海首先進行安樂死立法嘗試。在隨後於1997年首次舉行的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經外科專家王忠誠,受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兒童醫院院長鬍亞美教授的委託,向大會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試行“安樂死”並建立相關法規的建議。

  雖然在我國,關於“安樂死”議案一再有人提出,卻一直未曾得到迴應。時至今日,安樂死在我國法律上仍是個空白區。由於被“安樂死”的人員是否具備辨識能力難以界定,反對者擔心安樂死將來會被濫用在無辨識能力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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