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立法條例草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稱法律制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網站獲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第二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已經發布,以下是原文:

  為了促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現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第二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州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護條例

  ***草案一審修改第二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酉水河流域保護,水汙染防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酉水河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酉水河流域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汙染防治、以及涉及到酉水河流域保護的其他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酉水河流域是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境內降雨匯入酉水河的區域,包括酉水河干流及其一級支流的水域與陸域。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酉水河流域其他支流的保護參照執行。

  第三條【保護原則與機制】酉水河流域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保護機制。

  第四條 【協調機制的建立】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保護協調機制。

  第二章 政府職責與公眾參與

  第五條【州級政府職責】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酉水河流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酉水河流域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酉水河流域保護相關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酉水河流域保護聯合執法;

  ***三***統籌協調酉水河流域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保護事務的重大爭議;

  ***四***建立並落實酉水河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五***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酉水河流域保護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政府職責】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酉水河流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保護具體方案;

  ***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保護事務,對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保護工作負責;

  ***三***組織落實酉水河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四***健全並落實以“城鄉同規劃,設施同建設,產業同推進,環境同整治,事務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同建同治機制。

  第七條【鄉鎮、街道職責】酉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保護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酉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鄉規民約等方式規範引導、鼓勵村***居***民參與酉水河流域保護。

  第九條【行政主管部門職責】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林業、農業、畜牧水產、城鄉建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行政首長負責制】酉水河流域保護實行自治州、縣、鄉***鎮***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建立專項保護資金】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酉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酉水河流域保護。

  第十二條【資訊公開】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酉水河流域保護資訊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重點汙染源環境監測、排汙口設定、水環境保護責任區域、責任人、舉報方式等資訊。

  第十三條【宣傳教育】 酉水河流域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營造酉水河流域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十四條【公眾參與】酉水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協商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酉水河流域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妨害酉水河流域保護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汙染酉水河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獎勵表彰】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水資源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

  第十六條【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酉水河流域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等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制度。

  第十七條【水資源管理】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專案佈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

  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報告,並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節水管理】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水投入保障和激勵機制,引導用水單位和個人對雨水資源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納汙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酉水河流域內各水功能區納汙容量,並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汙總量意見,作為水汙染防治和節能減排工作的依據。

  對排汙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汙總量的地區,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專案新增取水和排汙口***渠***。

  第二十條【飲用水源管理】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酉水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名錄,依法實施保護。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酉水河流域供水安全應急預案。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酉水河流域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供水安全應急預案,規劃建設應急飲用水水源地。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保護】酉水河流域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調整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增強森林水源涵養能力。

  第二十二條【汛期管理】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應當制定酉水河流域防禦洪水方案,做好防禦洪水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測管理】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環境保護、衛生、城鎮供水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水環境、城鎮供水監測網路,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重點監測酉水河流域縣級行政區域交界斷面、河道控制斷面、重要水功能區和重要排汙口***渠***的水質、水汙染狀況,並定期公佈監測結果。

  第二十四條【航道管理】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酉水河流域相關港口岸線規劃,加強酉水河流域航道養護,保障航道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酉水河航道和航道設施。

  第四章 水汙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水汙染防治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酉水河流域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和水環境質量監測等水環境保護制度。

  第二十六條【建設專案監管】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酉水河流域開發利用和建設規劃時,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並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依法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農業面源汙染防治】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流域內的農業生產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面源汙染。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禁養區和限養區範圍內不得新批畜禽養殖建設專案,已有的畜禽養殖專案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限期搬遷或關閉。

  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廢棄物利用設施,對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迴圈利用。未經養殖廢棄物利用設施處理達標的畜禽養殖汙水,不得向水體排放。

  第二十九條【漁業監管】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酉水河流域水產養殖管理,合理確定養殖規模,推廣水產生態養殖。應當確定酉水河干流和一級支流禁漁區、禁漁期,並在禁漁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水產養殖控制區和禁養區,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原則,規範並逐步淘汰酉水河干流和一級支流的網箱、網圍、網攔等養殖。

  禁止毒魚、炸魚、電魚以及使用抬網等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行為。

  第三十條【廢棄物汙染物設施建設】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酉水河流域沿岸集鎮適時建設和改造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以及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執行。

  酉水河流域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酉水河流域沿岸村莊、居民集中區建設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汙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垃圾和汙水處理專案。

  第三十一條【漂浮物打撈】酉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漂浮物、有害藻類等進行打撈清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酉水河流域水電站應當負責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水域河面漂浮物的打撈,嚴禁非行洪時期向下衝洩漂浮物。

  第三十二條【船舶汙染防治】在酉水河通航水域的船舶應配備汙水、廢油、垃圾等汙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棄置船舶汙染物和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工業汙染防治】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加強對工業園區企業汙染物的處理,確保工業園區汙染物達標排放。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且未穩定達標排放的,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關閉非法設立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汙染企業。

  第三十四條【汙染物廢棄物防治】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水體直接排放汙染物。

  第五章 跨行政區域保護協調機制

  第三十五條【跨行政區域協調機制的建立】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可以採取簽訂合作協議、舉行聯席會議、聯合執法、資訊共享等方式,開展酉水河流域保護事務的跨行政區域合作。

  第三十六條【聯席會議制度】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聯席會議制度,協商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執行會議決定,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酉水河流域保護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資訊通報機制】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相互告知制度,及時通報環境違法行為情況;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等重大事項的通報機制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建立河流交界斷面的水環境質量考核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考核情況。

  第三十八條【聯合執法檢查機制】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監督跨行政區域保護協調製度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徵詢意見機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聯合制定酉水河流域總體規劃。

  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酉水河流域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與相鄰地區徵求意見。

  第四十條【最小下洩流量保障】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許可權範圍內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保障最小下洩流量,並徵詢各利益相關方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四十一條【資訊共享】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建立水質、重點汙染物等監測資料共享制度。

  酉水河流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流上下游交界斷面的水質、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汙染源等進行監測,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十二條【聯合執法機制】酉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制定聯合執法事項目錄,定期共同開展行政執法,並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分別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決定。

  第四十三條【跨行政區域水事糾紛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水事糾紛處理,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跨行政區域聯席會議處理,或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第四十四條【鄉鎮協調機制】酉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根據跨行政區域保護協調製度協調處理酉水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協調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酉水河流域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漁業監管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十元至五千元***。

  使用抬網等禁用的漁具或者使用小於標準網目尺寸的漁具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十元至一千元***。

  第四十七條【違反漂浮物打撈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水電站拒不打撈漂浮物,或非行洪時期向下衝洩漂浮物的,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船舶排汙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船舶未配備汙水、廢油、垃圾等汙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船舶停航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向水體排放、棄置船舶汙染物和廢棄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九條【違法排放、傾倒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汙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排汙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佈實施】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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