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生育保險政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那麼是什麼嗯?以下就是小編給你做的整理,希望對你有用。

  煙臺調整生育保險政策

  定額支付改為實報實銷 明年起,生育職工所發生統籌範圍內的醫療費可實報實銷!煙臺再出惠民新政,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將生育保險由原來的定額報銷改成了統籌範圍內醫療費可實報實銷。明年起,職工在分娩前因生育引起疾病納入到生育保險統籌範圍,分娩時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並疾病也全部納入生育保險統籌範圍。 妊娠不滿4個月以下流產定額報銷400元

  根據規定,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餘偏多,待遇支付不規範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餘多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確保政策按時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餘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專案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餘情況確定。

  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餘低於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並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要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範生育保險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採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實施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研究落實國務院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措施。實行省級統籌且基金結餘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應於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未實行省級統籌的省***區、市***,應於8月底前制訂本省***區、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指導各統籌地區制訂實施方案,符合降費率規定的統籌地區應於9月底以前釋出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以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各省***區、市***應於9月底將上述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要加強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宣傳工作,向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和廣大職工講清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大意義,在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同時,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勢的分析和預判。各地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溝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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