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出口合同是進口商出口商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通過協商就各自的在貿易上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出口合同的準備流程

  一、貨***備貨***;

  二、證***催證、審證、改證***;

  三、運***託運、報關、保險***;

  四、款***制單、結匯***;

  我國出口貿易中,多采用海上運輸交付貨物,由我方安排運輸和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的居多。下面以我方安排運輸的單式海運CIF和即期議付信用證方式結算合同為基本介紹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環節及有關問題,採用其他貿易條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除某些細節有些差異外,基本做法大體相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式一:備貨

  出口合同履行程式二:催證、審證、改證

  出口合同履行程式三:託運、報關、裝運、投保、發裝運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程式四:制單、結匯

  ***一***備貨:按時、按質、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貨義務,根據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和交貨期等的要求,進行準備貨物的工作。

  01,按事先協議或進貨合同向生產或供貨部門安排生產或催交貨物;

  02,核實並檢查應收貨物的品質、包裝、數量等情況,並對貨物進行驗收;

  03,有的貨物即使已經驗貨進倉,尚需根據出口合同規定要求再次進行整理、加工和包裝,並在外包裝在加刷運輸標誌和其他必要的標誌;

  04,《國際貨物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是賣方的三項基本義務,

  05,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規定,而且還應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規定但按法律和慣例當事人應盡的默示義務;

  06,在備貨過程中,對以下問題尤其應該重視:

  ***01***貨物的品質、規格必須與出口合同的規定相一致;

  A,凡憑規格、等級、標準等文字說明達成的合同,交付貨物的品質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文字說明相符;

  B,凡憑樣品達成的合同,則必須和樣品相一致;

  C,如即憑文字說明,又憑樣品達成的合同,則兩者均須相符;

  D,此外,貨物的品質還必須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訂立合同時買方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

  ***02***貨物的數量必須符合出口合同的規定

  A,如發現貨物數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寂足; B,為便於補足儲存中的自然損耗和國內搬運過程的貨損,以及按合同溢短裝條款的溢裝之用,備貨數量一般以略多於出口合同規定的數量為宜;

  C,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規定:凡“約”、“大約”或類似意義的詞語用於數量時,應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D,《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所列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即使不準分批裝運,貨物數量也允許有5%的伸縮。但信用證規定貨物數量按包裝或個體計數時,此項伸縮則不適用”;

  ***03***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規定和運輸要求

  A,倘若合同未對包裝作具體規定,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裝;

  B,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進行包裝;

  C,在備貨過程中,對貨物的內外包裝和裝潢,均需認真的進行核對和檢查,如發現有包裝不良或破損情況,應及時加以修整和換裝,以免在裝運時取不到清潔提單,造成收匯困難;

  D,包裝標誌包括運輸標誌***嘜頭***的內容和式樣,如合同有規定或客戶方面另有指定的,則應按合同規定或客戶指定的辦理;如合同未規定,客戶對此又無要求的,由我方自行選擇刷制;

  E,如口國有關當局規定包裝標誌必須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灣國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應予照辦;

  F,標誌的刷寫要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適當,圖案字跡要清楚,使用的顏料要不易退色; G,在保證商品質量和不違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還應儘可能壓縮貨物包裝的體積或降低貨物包裝的重量,以節省運費支出;

  ***04***貨物備妥的時間應嚴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並結合船期進行按排。在時間掌握上,一般還要適當留有餘地;

  ***05***對於情況不夠了解或資信欠佳的客戶,以及系按客戶要求定製的規格、花色、造型特殊不易他售的貨物,一般應按合同規定,在收取對方開來的信用證並經稽核無誤後再正式投產,以防對方不履行合同時造成商品積壓處理困難等損失;

  ***06***凡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出口合同約定應由檢驗檢疫部門檢驗檢疫的出口商品應按規定手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法定檢驗,包括應經檢疫的動植物及產品包裝容器,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簽發的證書或其他憑證驗收。未經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或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07***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供任何權利或請求的

  A,這在法律上稱為對賣方的權利擔保,即賣方應保證對所售貨物享有僉的完全的所有權;

  B,他應有權出售該項貨物,並保證買方能安寧的佔有和支配該貨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擾。也就是說,賣方不能把非法侵佔他人權利得來的貨物出售給買方,以致於使買方遭受該項貨物的合法權利人***包括所有權和抵押權***的追索或指控;

  C,準備交付的貨物還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版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請求的;

  D,但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此項權利或請求以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

  E,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他規格其他供應的,賣方不可能承擔上述義務;

  ***二***催證、審證、改證

  凡規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的合同,買方還必須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而且所開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相符或者雖有不符,但其不符內容能為賣方接受的。 01,催證

  A,催證是指通過信件、電報、電傳或其他方式,催促對方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並信用證送達賣方;

  B,按時開證本是買方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

  C,催證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國外客戶***開證人、實際買戶或中間商***發函電通知,必要時還商請銀行協助;

  02,審證和改證***保證及時裝運貨物和收匯安全***

  A,信用證是銀行的一種保證檔案,開證銀行的信用、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係著收匯的安全,因此,信用證開到後,應即根據買賣合同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逐項認真稽核;

  B,從原則上,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內容必須與買賣合同規定一致,在未徵得賣方同意前,不得隨意新增或改變;

  C,稽核信用證是銀行和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出口企業必須和有關銀行加強聯絡,密切配合;

  D,在審證時,如發現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或內容時,應及時向開證人提出要求進行修改;

  ***三***託運、報關、裝運、投保、發裝運通知

  A,在備妥貨物和落實信用證以後,出口企業即應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對外履行裝運貨物,即交付貨物的義務,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節甚多,其中以託運、報關、裝運、投保、發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B,託運就是出口企業委託貨運代理或其他有權受理對外貨運業務的單位向承運機構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陸、空等出口運輸業務;

  C,報關有出口報關和進口報關。出口報關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通常為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關驗有關單據、證件,並辦理貨物通關出境的手續;

  D,裝運一詞在F組、C組術語許可證立的買賣合同中通常視作與“交貨”同義詞。按照

  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六條的解釋:用於規定裝運日期的“裝運”一詞,將被理解為包括諸如“裝船”、“發運”、“收妥待運”、“郵局收據日期”、“收貨日期”等類似詞語,還包括在信用證要求多式運輸單據下的“接受監管”。簡言之,“裝運”是指出口企業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工具或交付給負責貨物運往指定目的地的承運人位置;

  E,投保

  指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時,在配載就緒、確定船名或運輸工具後,外貿企業將貨物運離倉庫或其他儲存處所前,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據;

  F,貨物裝運完畢,應及時給買方發出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買方及時瞭解裝運情況,以便準備收貨,並在必要時辦理保險的加保手續。如為FOB、CFR、FCA、CPT合同則由買方接到裝運通知後自行辦理投保手續。通知的物件可以是中間商,也可以是實際買戶,有時也可以是信用證的開證行,視客戶要求和信用證規定而定。通知的內容主要有: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總值、裝運地點、裝船日期、船名及預計開航日期等等。在履行FOB、CFR、FCA、CPT條件的出口合同時,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則尤為重要;

  ***四***制單、結匯

  01,貨物裝運後,出口企業應即按信用證要求,正確繕制各種單據,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限期內將各種單據和必要的憑證,送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02,按照國際慣例和一般法律規則,由於賣方不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或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違約時,根據違約的情況和程度,買方可以採取的方法有: A,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索賠***;

  B,延遲履行;

  C,減低價格;

  D,交付替代物;

  E,修理;

  F,宣告合同無效等;

  03,當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採取任何一種補救措施時,都不影響受損害一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金額都應與受損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以

  可以預料到合同損失為限;而由於受損害方未採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失,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簽訂以後,買賣雙方就應該根據合同的規定,各自履行自已的義務。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按CIF術語和憑信用證付款方式達成的合同,在履行這類出口合同時需要進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準備貨物:

  備貨有兩個程式

  1*** 備貨,是出口公司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廠家或倉儲部門下達訂單,要求其按訂單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加工整理、刷嘜等。

  2*** 報驗,凡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以後,就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準出口。

  落實信用證

  在憑信用證支付的交易中,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係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因此,落實信用證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證,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

  2***、審證,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某種原因,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後,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稽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商則著重稽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

  3***、改證,是對已經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可以是開證申請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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