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法規定與管理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是食品安全的標準。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食品安全法規定與管理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規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食品進出口管理
1.進出口管理機構及其職權。食品進出口的管理機構主要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對進出口的商品進行檢驗;
***2******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3***受理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備案以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食品生產企業的註冊,並定期公佈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註冊的***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4***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進出口食品安全資訊,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並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並予以公佈。
2.食品進口管理制度。
***1***一般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註冊的***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3.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概念和型別。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由食品生產者自己主動、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對已經上市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由生產者公開回收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食品召回可以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型別。主動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對發現的其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停止生產,公開相關資訊,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為。同樣道理,若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亦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責令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行為。
2.對食品召回的處理。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經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重新上市銷售;否則必須銷燬,以絕後患。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食品檢驗制度
***一***食品檢驗機構及其地位
食品檢驗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食品檢驗資‘質,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機構。有關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食品檢驗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是獨立於政府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中介機構。
***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鑑於以往的教訓,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三***不同機構和組織的食品檢驗活動
1.食品安全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驗。依照職權,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2.自行檢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第三人委託檢驗。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被委託的機構應當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合格食品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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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壟斷協議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