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勞動法對辭職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勞動法對辭職的規定事關深圳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以供大家閱讀。

  2017年深圳勞動法辭職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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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動法和深圳市有關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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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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