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損害結果是怎樣的
你知道離婚損害賠償嗎?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損害賠償的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損害結果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的範圍或者損害的計算標準。
婚姻法第46條對此問題並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司法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如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裡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於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於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併計算。因為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於一方配偶侵害行為導致離婚而產生。
相關法條連結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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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
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援。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具體操作。對於一方過錯的範圍應當擴大一些。
如將***、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