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滿足哪些條件
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雙方不能實現合同訂立目的時,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權。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條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發生這些客觀現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預期違約將不履行主債務的。預期違約是從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形態。
***三***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其主債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期限,如果在寬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其主債務時,就已表明債務人是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於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然,此處所說的遲延履行是指主債務不會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對債權人合同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即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則於此情形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無需催告。
***四***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債務人根本違約的各種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已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該條規定屬法律上的兜底條款,立法者可根據社會實際適時作出擴張性解釋。到目前為止,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有下列三種情形:
1、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68條***。
2、貨運合同中,託運人的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308條***。
3、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合同法》第410條***。
法定解除權的概念
法定解除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也就是《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通常情況下,在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事實以後,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決不等於說,一旦違約即導致合同解除。
啟動法定解除的方式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以“通知”的方式啟動解除。“當事人決定法定解除後,應當將解除的意思通知對方。”所謂通知,是指特定的人將某一具體事項明確告知對方,讓其清楚相關事宜。對於通知是否要特定的形式,我國法律並未嚴格限制,當事人只要是以“通知”的形式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第二,解除的“通知”採用到達主義,以到達對方為標準,只有通知到達了相對人,解除才發生效果。到達主義是指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相對人,這裡並不苟求通知一定是親自告知當事人,而是指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達相對人能夠控制並且應當瞭解的地方。①比如,解除權人如果是以郵箱的方式通知相對人,則該通知需要進入相對人的郵箱內即可,如果有指定郵箱則需寄往指定郵箱,如果沒有則只需要寄往當事人能夠接收、控制範圍內的郵箱即可;
第三,在“通知”到達後,相對人並不是被動的接受,而可以對解除行為提出異議,一旦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異議”可以是相對人對解除權人是否享有解除權或者解除權人解除權的行使有不同的意見。提請至司法機關來判定該解除合同是否有效,這是一個確認之訴。由於單方就可以啟動法定解除,只是根據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故而,解除人與相對人的權益是不對稱的。相對人權益的保護較為薄弱,故當一方當事人法定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問題時,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益,讓司法機關通過確認解除效力的方式來審查解除的合法性。這樣不僅一方面均衡人解除雙方的權益,避免瞭解除人權利的濫用,一方面又能促進穩定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法律法規要求特定手續的,應當按照要求辦理,比如批准、登記等。一般情況下,法定解除僅需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辦理一些手續,比如批准、登記等,解除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所需要的手續。解除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統一解除制度後被第96條整體規定,要求當事人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啟動解除,將其解除的意思傳達給對方,讓對方知曉,相對人在收到通知後,有權對解除這件事情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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