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企業的概念和運作模式
股權是股東的權利,什麼是股權投資公司呢,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股權投資公司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股權投資企業的概念
股權投資企業是那些通過募集資金購買非上市企業股份的公司
股權投資,是企業購買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
股權投資企業的運作模式
1、募集資金;
2、確定投資企業:
***1***初步接觸:通過面談、電話、郵件等多種方式瞭解企業基本情況和融資意向。
***2***簽署保密協議,達成合作意向。
***3***商務溝通,盡職調查:主要針對企業財務、法律、運營管理及所在行業的競爭地位等方面做盡職調查,在此基礎上完成對企業的風險評估並形成報告。
***4***框架協議,投資決策:雙方就融資金額、投資價格、盈利預測和保障機制等核心商業條款進行協商。
***5***簽約合作:提出正式合同文字,雙方就合同文字涉及的各細節問題進行最後談判,如能在各個問題上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即可簽訂正式合同,進入融資合作的實質階段。
3、投資資金的投資、管理:一般通過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其投資、管理.
4、投資後定期走訪企業、參加重大決策.
5、退出方式:上市交易***最好的退出方式***、股權轉讓、清算.
四、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得到長期實踐檢驗
1、“指數化投資”的成功實踐是投資企業法簡單又可行的例證
2、投資的長期複利效應凸顯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
3、投機者的屢屢失敗進一步揭示出只有投資企業才能獲得穩定收益的道理
4、投機者的偶然成功方法既沒有可持續性也沒有可模仿性
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得到長期的實踐檢驗,並有如下基本結論:
***一***投資人需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能夠控制投機天性誘惑,堅持以投資企業的理念投資股票,就一定能夠獲得收益。而且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例如與購買房屋以及直接經營企業投資相比,投資股票的長期收益也是令人滿意的。
其次,投資股票能夠獲得穩定收益,不是指投資的短期結果,而資股票的人,選擇的是一些長期有價值增值的企業組合,選擇的是企業價值而不是有風險的股票,因此大可不必擔心所謂的股票投資風險。“指數化投資”的成功實踐是投資企業法簡單又可行的例證
***1***指數化投資方法在基金投資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業績
指數化投資是指以跟蹤股票指數走勢為目標的股票組合投資方法,其組合中的股票及其權重構成與股票指數中的股票及其權重構成一致。
指數化投資起源於“隨機漫步”投資理論。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研究者們發現,市場中那些眾多所謂專家精心挑選的組合投資的業績並不如隨機選取一組股票並長期持有的業績,主張隨機選擇企業股票作為投資組合的隨機漫步理論由此形成。
在研究者們觀察這一現象並探討其緣由和意義的過程中,以美國先鋒投資集團創始人約翰·鮑格爾等為代表的基金管理人創造出跟蹤指數進行投資的方法,這種方法後來被人們稱之為指數化投資方法。這些投資人注意到,如果是隨機選取企業,必然會選到如同中國滬深股市諸如sT這樣明顯的垃圾股票,與隨機選取企業相比,構成股市指數股票的企業則是一組比較優秀的企業。
***2***指數化投資不是針對股票價格變化不確定的“隨機漫步”、投資,而是投資企業的投資
儘管指數化投資在實際投資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但仍被常常誤解為“隨機漫步”投資的結果。指數化投資被解釋成隨機漫步投資的特例,源於在指數化投資過程中,投資人不是自己精心挑選股票,而只是被動跟蹤指數中的股票投資,在選擇組合投資的股票時,投資人的主觀因素並沒有發揮作用。實踐中,目前國際上平均投資收益最好的基金是指數化基金,這容易導致一種誤解,似乎“隨機漫步”投資優於其他精心選擇的投資。
是指投資股票的長期結果。
投資股票必有令投資人滿意的收益,並不是指每年必有百分之幾十甚至翻倍的暴利收益,而是指堅持長期投資,投資人基本上可獲得年平均收益率為10%或略高的投資收益,但其複利收益可觀。
***二***投資股票的投資風險,並不因為客觀上投資股票就一定有風險所致,而是投資人選擇的結果所致。
股市風險是炒股者們彼此博弈價格導致的,也就是他們主動選擇風險所導致的,而不是投資股票必然有風險造成的。
股權投資企業的分類
1、自益共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併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股東人數
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儘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特殊性
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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