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交通訊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出門在外,無論是乘車,步行還是自己開車,只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資料,歡迎閱讀。

  資料一:

  一、乘車安全

  1.所乘車輛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車門方向湧動。車輛停穩後,先下後上,按順序上下車。

  2.上車後,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擁擠。

  3.乘車過程中,不把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向車外。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4.乘車過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財物。

  5.不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汽車;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6.不攜帶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違禁物品乘車。

  7.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要聽從司售人員指揮。

  二、步行安全

  1.步行時,走人行道,靠右側行走。

  2.橫穿馬路,要走人行橫道。行走時,先看左側車輛,後看右側車輛。

  3.設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綠燈亮時,可通行。紅燈亮時,禁止通行。

  4.設有自助式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要先按人行橫道使用開關,等綠燈亮、機動車停駛後,再通過。紅燈亮或顯示“等待”訊號時,禁止通過。

  5.設有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區域,不橫穿馬路。

  6.無人行橫道與通過設施的區域,橫穿馬路時,要在確認安全後,再通過。

  7.不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打鬧、猛跑。

  8.不跨越各種交通護欄、護網與隔離帶。

  9.路面有雪或結冰時,防止滑倒,造成摔傷。

  10.上學路上、校園內禁止穿暴走鞋與飛輪鞋。

  三、學會報警

  ***一***、撥打110求助或報警

  1.遇到緊急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幫助時,可撥打110求助。

  2.遇到盜竊、搶劫,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及發生車禍時,可撥打110報警求救。

  3.正在發生或發現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時,可撥打110報警。

  ***二***、撥打119報火警

  1.自己所在場所及周邊發生火災時,要儘快撥打119報警。

  2.發現草場、山林著火時,可撥打119報警。

  3.撥打119報警時,要講清楚什麼材料著火、著火地點及火勢大小。

  4.報火警後可在路口等候消防車,為消防車指引去火場的道路。

  5.火勢危及自己的生命時,要先逃離火場,再報警。

  6.沒有電話或消防隊的地方,發現火情時,要及時報告有關人員或部門。

  ***三***、撥打122交通事故臺

  1.發生交通事故時,可撥打122報警或向旁人求助報警。

  2.發現所在或路過地點,發生交通事故時,可撥打122報警。

  3.撥打122報警時,要講清楚發生交通事故的準確地點、肇事車輛及傷害情況。

  4.如肇事車輛逃逸,報警時要講清楚車牌號碼、車型、車的顏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場圍觀,防止自己受到傷害。

  6.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時,也可撥打110。

  ***四***、撥打120與999急救

  1.自己、家人或他人發生疾病及各類傷害事故需要醫療救助時,可撥打120。

  2.撥打120時,要講清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地點及目前所處危急狀況***如骨折、嚴重外傷、大量出血、呼吸困難等***。

  四、交通事故逃生常識

  1.發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車輛中時,可擊碎車窗玻璃逃生。

  2.從所乘車輛中逃出後,要遠離事故發生地點,防止因車輛著火、爆炸而造成的傷害。

  3.逃生後要迅速報警或攔截車輛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員。

  4.所乘車輛著火時,應先防止吸入煙氣窒息,再設法逃生。

  資料二:

  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三、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採取措施 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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