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黑板報精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依法治國,實現法制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根本標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迫切要求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加強司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內容一:如何評價刑訴法

  面對這近百條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不到一個月的公開徵集意見的時間內,應從哪些方面來對這部法律草案提出評估意見?我謹根據有限的專業知識,提出以下評估標準:

  內容二:草案在授予更多、更大公權力的同時,是否對公共權力確立了有效的制約措施?

  草案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的授予,對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權力的設立,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確立,對未經定罪的被告人“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的設定,以及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的建立,都屬於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制度突破,使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被授予了一些新的公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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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明確授權,既使公權力機構行使這些權力有了法律依據,也為其行使權力設定了邊界和範圍。但這些機構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假如是不受制約,甚至享有無限權力,那麼,距離權力濫用也就為時不遠了。對此應有足夠警惕。

  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行使技術偵查權方面存在“自我審批”,公檢法機關在組織刑事和解方面存在不公開、不透明,對“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沒有設定利害關係人有效參與機制,強制醫療程式沒有設定對抗性的精神病鑑定機制,都屬於程式設計上的明顯疏漏。

  內容三:草案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否合理?

  在偵查和強制措施的設計上,草案考慮到偵查犯罪的需要和便利,對公民權利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或剝奪措施。假如這些限制和剝奪是明顯不合情理,甚至沒有必要,這些制度安排就需要反思。

  如,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這一程式設計究竟是否合理?這種許可有必要嗎?假如偵查機關以偵查需要為名拒絕律師的一切會見申請,豈不完全剝奪了律師的會見權?又如,對於“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辦案機關有權拒絕將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的原因和處所,通知嫌疑人的家屬。這一制度設計將是否通知的裁決權完全交由偵查機關行使,會無理剝奪家屬的知情權。

  內容四:草案是否給予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辯護權?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有保證嫌疑人、被告人較為充分地行使辯護權,才能對公檢法機關的權力形成有效制約,並避免這些機關所作裁決發生錯誤或濫用權力。假如被告方不能有效行使辯護權,或辯護律師的參與流於形式,有關制度安排就存在不合理。

  例如,草案允許基層法院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按照簡易程式進行審判。但在被告人沒獲得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這種簡易程式的適用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為保障被告人選擇簡易程式的自願性和明智性,刑訴法應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使那些選擇簡易程式的被告人都能獲得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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