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現如今的馳名商標保護存在著什麼樣的問題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隨著網際網路業務的發展,域名的商標識別作用日益顯現,若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並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登出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誤認。但遺憾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考慮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加以規定,表明《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並沒有自動延伸到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必要向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將馳名商標或者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註冊為域名並加以使用。這還有待於我國《商標法》進一步加以明確。
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關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聯盟各成員國規定。”“對於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註冊和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根據該規定,註冊不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得的,也不是用於欺騙的目的,那麼馳名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其註冊5年內對其註冊提出爭議,才可以撤銷,如果爭議在5年之後提出的,則不能再撤銷。可見這也是對其他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然而對於以欺騙的手段或用於欺騙的目的,那就不論馳名商標所有人何時提出異議,都將予以撤銷。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也做了同樣的規定,而且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規定商品商標擴大到對服務商標的保護。
我國新《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可見,我國新《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說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不同於一般商標的保護,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而對於一般的商標將要受五年時間限制。
此外,我國的新《商標法》還規定了禁止對商標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這一規定有利於禁止國外一些企業對我國馳名商標的反向假冒,為我國企業建立國際知名品牌開創了良好的前提條件。另外,新《商標法》還賦予工商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的權力,加強對商標違法行為的查處,賦予商標權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自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這一切也有利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但是我國《商標法》還有不足之處,如對馳名商標的淡化的問題未作規定。淡化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從而使侵權人利用他人的商標信譽,並直接削弱馳名商標的宣傳作用,削弱商標對商品質量的證明作用,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該採取如下措施:
1.將淡化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註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
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內容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新《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形式來保護馳名商標專用權馮曉青、胡少波:《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兼論〈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載《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
1.適用《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以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式保護其馳名商標專用權。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裁判,禁止他人繼續複製、模仿、翻譯馳名商標所有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消費者,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參見孫麗楊:《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新發展》,載《電子智慧財產權》2003年第2期。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八、九、十項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通過裁判要求侵權人賠償馳名商標人的損失,以及要求侵權人消除因其侵權對馳名商標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馳名商標的聲譽及向馳名商標所有人賠禮道歉。從以上分析來看,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的請求下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能夠比較全面地保護馳名商標。
2.適用《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以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還有新《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程式保護其馳名註冊商標參見鄧永傑:《從國際法看我國新商標法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載《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1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不利於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處理決定以及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利於馳名商標專用權人的裁定,並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保護馳名商標的法定職責。根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與相應侵權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馳名商標所有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這一併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可以通過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來保護馳名商標。這種一併審理的訴訟不妨將其稱之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3.適用新《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程式保護其馳名商標參見馮曉青:《智慧財產權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版……目前,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直接與馳名商標相關的條款,但是不妨將假冒的註冊商標是馳名商標,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是假冒馳名註冊商標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示是馳名商標標識分別作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這三種罪的情節***特別***嚴重情況,從而對侵犯馳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人從重處罰,從而通過追究馳名註冊商標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根據新《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通過追究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構成犯罪的參加馳名商標工作的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式保護馳名商標的另一個方面。
特殊保護馳名商標的必要性
***一***特殊保護馳名商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馳名商標綜合反映了企業的經營素質、技術狀況、管理水平、營銷技能和競爭實力。據聯合國工業計劃署調查,世界上高信譽商標在整個產品商標中所佔的比例不足3%,但其市場份額卻佔整個世界市場份額40%。從某種意義上講,馳名商標就是重要的生產力。而保護馳名商標就是保護生產力,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企業賴以生存和壯大的市場,維護企業及其國家財產不受損害 。
***二***特殊保護馳名商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商標是一種識別性標誌,這種標誌之價值不在於其識別功能,而體現在聲譽上。對於商標所有人來說,商標的價值一般來講就是商譽 。而馳名商標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高市場佔有率,高創利能力,極易為不正當競爭者所覬覦,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為追求高額利潤,不擇手段,以假冒、抄襲他人馳名商標等方式,以達到貶低、淡化他人馳名商標的目的。而馳名商標的聲譽不是憑空而來的,是其所有人努力勞動所創造的,是其巨大投資之回報,理應得到法律的肯定。市場經濟的競爭應該是公平、有序的競爭,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利於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特殊保護馳名商標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加快我國國際競爭的需要
在良性執行的市場上,馳名商標是其所有人取勝對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場競爭主體往往為謀取不當利益,採取諸如假冒馳名商標等侵害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世界經濟的開放性,使得國際經濟貿易連為一體,在國際經濟技術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國際慣例、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在現代市場經濟下,國際上企業的競爭集中表現為商標的競爭,市場向信譽好的商標聚集,馳名商標瓜分市場成為一種經濟現象,代表經濟利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也成為國際經、科技合作中尖銳衝突的重要原因。因此,為保護消費利益,加快我國國際競爭,也應該給予馳名商標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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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