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意見稿***2***
第九條 承諾措施公開徵求意見與修改
執法機構認為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已經影響到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社會公眾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執法機構認為應當採納的,可以建議經營者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諾措施。經營者不願意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執法機構可以終止經營者承諾的審查與協商程式,繼續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如果修改後的承諾措施在性質或者範圍上發生了改變,執法機構可以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經營者承諾的期限
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由執法機構根據具體案情決定。一般最短不少於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案情重大複雜,經營者在三年內無法完全履行承諾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但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五年。
第十一條 對承諾措施的分析審查
執法機構與經營者進行充分協商並對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完成分析審查後,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承諾措施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第十二條 中止調查決定
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製作中止調查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涉嫌壟斷行為的事實及對競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
***四***經營者定期報告的義務;
***五***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
第十三條 經營者承諾履行情況的報告與監督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止調查決定書的要求向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終止調查決定
經營者履行承諾,已經消除行為後果的,執法機構應當終止調查,並製作終止調查決定書。
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法機構調查的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
***四***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情況;
***五***終止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十五條 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的報告備案及公佈
省級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程式。
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執法機構應當在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恢復調查決定
如果出現《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執法機構應當恢復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認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執法機構提出恢復調查申請,由執法機構審查後決定是否恢復調查。
第十七條 恢復調查後的中止調查和處罰
執法機構恢復調查後,不再接受經營者的承諾申請。但是,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恢復調查的,執法機構可以基於新的事實接受經營者的申請。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一***、***三***項情形恢復調查並認定為壟斷行為的,可以對經營者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指南於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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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的相關法律法規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是1890年《謝爾曼法》***Sherman Act***,也被稱為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一個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於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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