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知識***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些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職業病危害告知勞動者,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亦應充分地享有這一權利。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享有的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將這些內容如實地告知勞動者,並在所簽訂的合同
中寫明,不得加以隱瞞或欺騙。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變動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特別是所從事的工作是原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條款。
勞動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時;
2、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
3、勞動者疑似職業病時,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間;
4、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以上情形或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何向勞動者個人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勞動者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職業病危害,有效地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隔熱工作衣、眼鏡、防毒防塵口罩、膠手套、耳塞等,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必須是符合有關標準,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2***這些個人防護用品能夠真正起到預防職業病的作用;
2、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用人單位應教育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
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有專門機構、專人負責;
6、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買回後應有專人負責驗收,且在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看其是否符合防護要求。
為何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記載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業史關係的檔案資料。這些資料可為勞動者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務必為每一個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儲存期一般不應少於10年。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認定。
《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經濟發展? 近十幾年來,我國工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大量引用,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大,危害日趨嚴重化,在常見職業病發生不斷增多的同時,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嚴重的職業衛生事故。我國現有塵肺工人40多萬人,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0多億,職業病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因粉塵、化學毒物而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大量職業病人的出現,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也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有的企業甚至因此而破產、倒閉。《職業病防治法》的頒佈與實施,可以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不僅不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反而會使企業和國家經濟得到快速健康的發展。
如何在用人單位實施《職業病防治法》?
1.用人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要認真學好《職業病防治法》。通過學習、培訓,使企業主明確企業所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2.設臵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使用制度,崗前培訓制度等;
5.對照《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逐項落實;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瞭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並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存在事實的僱傭關係,不論用人單位屬於何種性質、屬於什麼經濟型別,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給職工上工傷社會保險有什麼意義?
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用人單位負擔,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社會效益。本法此項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工業的發展,必然會伴隨著職業傷害,職業傷害只能預防、儘量減少而不能完全消滅。因此,政府和用人單位就必須加強職業傷害的預防和做好職業傷害的善後工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預防和有效地控制職業傷害,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避免因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怎樣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
程;
3.採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採用有利於防止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注意維護;
6.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並將結果向勞動者公佈;
7.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8.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設臵警示標誌;
9.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1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與適當的崗位津帖,妥善安臵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病人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康復,妥善安臵並依法子以賠償。
12.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傷害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康復檢查和醫學觀察;
13.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4.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
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臵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佈;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應在裝置醒目的位臵上設臵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臵報警裝臵。
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生產性毒物,如鉛、苯系物、氯、汞等;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主要為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溼、低溫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及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鐳射、射頻輻射等;電離輻射如X射線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布氏桿菌;其他如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地安排與勞動者身體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於不良體位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度因窗門緊閉而帶通風不良等;
***2***廠房建築或佈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汙染。
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需要把好幾關?
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需要整個企業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點,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在日常職業衛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應把好以下5個關鍵點:
1.把住“三同時”關。確實執行建設專案“三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有職業病危害的專案,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必須經衛生部門審查,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裝置和化學材料的使用關。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裝置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效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把住培訓關。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讓全體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能瞭解該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採取的相應措施,使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把住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落實關。要使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實,使每一個管理者都能自覺地執行,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每一個崗位。
5.把住監督檢查關。用人單位工會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立項前應辦理哪些手續?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在立項前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委託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然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包括建設專案概況;建設專案存在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職業病危害的防護措施以及預評價結論和建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經衛生
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批准後,有關部門才得批准該建設專案。
職業病危害專案是否需要申報?如何進行申報?
職業病防治工作重點在於預防。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專案都必須接受監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傷害勞動者。因此,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業申報的專案範圍是依法公佈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專案,即申報的專案是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的專案。申報部門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已制定並公佈了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具體辦法。申報時要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及時,即用人單位必須按衛生部具體申報規定和要求及時主動申報;二是如實,即用人單位應將專案的全部情況實事求是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最後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用人單位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總結近年來發生職業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勞動者對本工作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因此,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教育就顯得相當重要。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衛生的知識,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從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作用。
為何要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有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
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經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於及時瞭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鑑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採取相應的
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通過檢測,如發現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經過治理仍達不到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則必須停止存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直到經檢測證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應注意些什麼? 這是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凡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闡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單位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一下產品說明書、包裝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學品時,應讓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讀懂,弄清其化學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對該種化學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防並配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凡是沒有標明產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尤其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將依照本法規定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哪些勞動者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麼?
本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正處於發育階段,身體的成長還未最後定型,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如果不對其在勞動方面進行特殊保護,勢必直接影響其身體發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是由於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所決定的。女性對於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要低於男性,而對職業病危害的生物效應則要比男性更敏感。職業病危害因素可對生殖系統和生育功能產生特殊影響。有報道,鉛、汞、鋁等金屬毒物,苯系列等有機溶劑,氯乙烯等高分子
化合物等工業毒物可導致女工月經不調,月經量過多、痛經等;銅、鎘、鎳、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業毒物,以及高頻、微波、射線等作業均可對胎兒產生畸形。鉛、汞、砷和鎘等還可隨乳汁排出,直接影響嬰兒健康。因此,企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健康有危害的作業。經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從事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企業領導要切實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勞動保護規定,重視和關心女工[四期]勞動保護。女工多的企業還應設立相應的女工衛生室、哺乳室和孕婦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也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臵。
集團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