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起重作業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裝置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裝置、載人起重裝置和石油鑽井提升裝置。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是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製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後的起重灌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起重作業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100噸;小型:40噸以下。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條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裝置,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並應有存檔資料。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 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裝置,應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大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規劃、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八條 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2.起重指揮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3.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4.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第九條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第十條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4.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並設定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一條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示牌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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