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由與法律名言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今天小編為你分享的是的內容,希望你會喜歡!
精選
在一個國家裡,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
在自由和政制的關係上,建立自由的僅僅是法律,甚至僅僅是基本的法律。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87頁
當公民的無辜得不到保證,自由也就沒有保證。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88頁
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的話,便是自由的勝利。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89頁
自由有這些巨大的好處,人們便濫用自由。由於寬和的政體產生了令人羨慕的後果,人們便捨棄這種寬和。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222頁
自由的主要意義就是:一個人不被強迫做法律所沒有規定要做的事情;一個人只有享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冊第194頁
如果為自己立法的有主權的人民不去經常鞏固自己的自由,不能消除憲法所受到的最微小損害,他們不久就要服從於專制君主或幾個有特權的家族,因為負責執法的公務人員比普通公民擁有許多特權,普通公民經常不管公共事務,只知道絕對服從。
〔法〕馬布利《馬布利選集》第118頁
想在君主政體或貴族政體之下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簡直是可笑的事。
〔法〕馬布利《馬布利選集》第149頁
如果尊重法律的心情不被愛自由的感情所鼓舞,那末,其他的一些慾念,比如懶惰、淫佚和恐懼等等,可使尊重法律的心情變成沒有用處甚至危險的東西。
〔法〕馬布利《馬布利選集》第150頁
像虛榮、憤怒、驕傲、貪婪這類慾念如果不以愛法律的感情為指南就要濫用愛自由的感情。
〔法〕馬布利《馬布利選集》第150頁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52頁
推薦
若是一個國家的所有分子忽視法律,就足以使國家解體與毀滅。
〔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173頁
不以平等和理智為基礎,不給一切人以自由,而只偏袒個別人的法律,……我們肯定地說,應該砍掉。
〔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第46頁
法律必須成為人類一切行動的守則和準繩,以保持普遍的和平和自由。
〔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第128頁
只要立法者把實現國王的意志和特權作為自己的目的,被壓迫的平民就不能享有共和國的自由。
〔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第189頁
一個人遭到生命危險而不許其自謀所以保護之道,那就等於把他置於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剝奪,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30頁
義務所限制的並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義務就是達到本質,獲得肯定的自由。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68頁
好的法律可以使國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國家繁榮的基本條件。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237頁
遵從命令而行動在某種意義之下確是喪失了自由,但是並不因此就使人成一個奴隸。這全看行動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行動的目的是為國家的利益,不是為行動的本人的利益,則其本人是一個奴隸,於其自己沒有好處。
〔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171頁
當為了保衛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干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經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並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為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訴諸我們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第14頁
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第16頁
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第36頁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為基礎的,理效能教導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麼程度。
〔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第39頁
如果不能確定能予以確切說明並得到可靠承認的犯罪行為,法律就不應當加以任何處罰;否則,公民的命運就要受到任意的決定,而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54頁
必須永遠記住這一原則,即公民應該有權對於社會活動家的行為發表意見和寫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61頁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隨意表現自己一切能力的權力。它以正義為準則,以他人的權利為限制,以自然為原則,以法律為保障。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137頁
在一切自由的國家裡,法律應當特別保護社會自由和個人自由,使之不受當權者濫用權力的侵犯。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139頁
誰若不受人們管束,很快也就會放棄自己的職責,而做事無所顧忌則是犯罪的母親和護身符;人民一旦被恐怖籠罩著,便總是受到奴役。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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