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為了加強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

  一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指的地下空間,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其中,民防工程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建築修建或者單獨修建的,未達到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的地下建築;軌道交通地下車站是指位於地面以下的軌道交通出***、通道、站廳層和站臺層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民防辦是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區、縣民防辦負責本區、縣範圍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綜合協調,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業務上受市民防辦指導。

  本市建設交通、公安、消防、水務、規劃國土資源、衛生、環保、安全監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質量技監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建立健全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機制,研究、協調和推進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防辦,具體負責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地下空間產權人的義務***

  地下空間的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使用義務:

  ***一***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消除隱患;

  ***二***地下空間發生安全使用事故的,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地下空間物業管理單位的義務***

  產權人委託的地下空間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使用義務:

  ***一***負責落實國家和本市與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有關的規定;

  ***二***會同產權人、地下空間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地下空間應急處置規程;

  ***三***檢查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間內發生安全使用事故的,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及時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產權人報告,並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產權人未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地下空間的,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使用義務由產權人履行。

  第八條***地下空間使用人的義務***

  地下空間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使用義務:

  ***一***不損壞地下空間的安全設施、裝置;

  ***二***接受市或者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轉租地下空間的,除符合相關合同的約定外,還應當在轉租後5日內將轉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單位;

  ***四***地下空間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並按照應急處置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九條***責任保險***

  本市鼓勵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

  第十條***安全設施裝置的設定與維護***

  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設定以下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裝置,並對安全設施、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

  ***二***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三***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

  ***四***應急預案要求地下空間配備的應急救援設施器材;***五***國家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裝置。

  第十一條***消防要求***

  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改變地下空間用途且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稽核或者備案;

  ***二***按照規定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資訊系統聯網;

  ***三***地下空間裝飾、裝修的,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四***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防汛要求***

  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防汛規定:

  ***一***氣象部門釋出暴雨警報後,應當加強值班和檢查,

  發現險情及時處理;

  ***二***定期組織防汛演練;

  ***三***在汛期,應當按照防汛預案的要求執行,並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排程指令;

  ***四***國家以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防汛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設定應當符合安全規範。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地下空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設定疏散指示標誌,配備應急照明。

  在地下空間使用期間,地下空間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被封閉或者堵塞。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地下空間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採用液化石油氣或者閃點小於60℃的液體作為燃

  料;

  ***三***設定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等;

  ***四***拉接臨時電線;

  ***五***損毀各類安全設施、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五條***使用備案***

  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內,將產權人和物業管理單位的名稱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賃使用等情況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自備案事項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安全檢查***

  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應當定期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檢查。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市或者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違法行為的處理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部門的,市或者區、縣民防辦可以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配合檢查***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安全隱患的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置***

  市民防辦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地下空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區、縣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民防辦備案。

  地下空間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區、縣政府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預案規定實施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資訊管理***

  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分別建立地下空間資訊管理系統。

  市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各自職責範圍內所掌握的地下空間使用情況提供給市和區、縣民防辦。市和區、縣民防辦應當及時彙總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權屬、用途等基本資訊,並將有關資訊與市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現共享。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設定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使用備案手續或者變更備案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對單位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阻撓市或者區、縣民防辦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地下空間內設定託兒所、幼兒園或者養老院的,由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二十二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溯及力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公共活動場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自本辦法頒佈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託管理人***以下統稱“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定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等設定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定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築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並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裝置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範。安全出口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處設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誌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於60℃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定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裝置。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設定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

  ***二***不得設定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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