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防日的發展趨勢和特點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民防既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遏制戰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屏障,也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能夠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國際民防日的發展趨勢和特點,歡迎大家閱讀。

  國際民防日的發展趨勢:

  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的幾十年中,儘管國際局勢趨向緩和,世界爆發大規模戰爭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可是進行民防建設的國家和地區卻從二戰時期的十幾個國家上升到了現在的100多個,而且建設的規模越來越大,水平越來越高。據國外公佈的資料,美國目前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容納1.2億人,佔總人口的57%,前蘇聯修建的人防工程可容納1.8億人,佔總人口的68%, 瑞士、瑞典修建的工程可容納總人口的85%以上, 以色列修建的工程則能夠容納全國人口的100%,而日本僅修建的地下商業街和大百貨商店的地下售貨場,總面積就達200多萬平方米。

  國際民防日的發展特點:

  1 著力提高總體防護能力

  戰後各國的民防工程主要是隨著核武器的發展而發展的,因而核防護一直是各國民防工程建設的重點。但新型武器系統的出現和發展也對民防工程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鑑於此,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加強了民防工程對新型武器的防護準備,特別是對高技術常規武器的防護。同時,各國還著眼於提高救生效率,制定了應急疏散計劃,建立完善的民防通訊警報系統,加強民防專業隊伍建設,大力開展民防教育訓練和各種民防演練,以全面提高民防的綜合防護能力。

  2 把民防建設置於重要的戰略地位

  世界各主要國家認為,民防是“現代戰爭條件下求得生存的重要戰略措施”,是“戰時的決定性戰略因素”和“有效的威懾力量”,是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前蘇聯強調,民防是保衛國家安全的最重要戰略措施,它直接影響著對抗雙方力量的相互關係,影響著戰時優勢的獲得和戰爭的結局;美國則認為,核時代威脅的可靠性不僅取決於國家的戰略進攻能力,而且取決於儲存自己的能力; 西歐諸國雖然依靠美國的核保護傘和北約聯盟的集體防護,但仍按“軍民兼顧”的總體 防禦戰略積極發展民防;瑞士和瑞典雖長期處於和平環境,但始終把民防與軍事防禦、心理防禦、經濟防禦視為總體防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戰略高度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

  3 實現民防工程的效益化、商業化

  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普遍減少了單純為戰時防護而修建的民防工程,強調平戰結合,突出民防工程平時的經濟效益。許多國家把地下掩蔽部用作地下商場、地下車庫、地下娛樂場等,發揮了民防工程平時的效益。與此同時,各國民防堅持了民防發展與城市建設的一體化,把融民防和城市建設為一體,作為民防建設的重要指導思想。為此,首先按民防的要求規劃和發展城市建設,把民防工程納入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如修建地下車間、地下糧庫、地下發電站、地下停車場、地下旅館等,既滿足了民防的需要,又可適應城市的發展。

  4 堅持防空與防災相結合

  上世紀80年代以來,民防建設與城市防災抗災相結合,已成為各國民防發展的共同趨勢。1979年, 美國國防部民防準備局與其他4個機構合併,成立了聯邦緊急應變管理局,負責民防戰備建設和平時防災抗災工作。為了應付自然災害和突發工業事故,前蘇聯民防部門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在世人震驚的 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中,民防部門在處理災害後果時做出了卓越貢獻。德國政府則明確規定,民防任務範圍不僅是對戰時那些異常的災害情況採取防衛措施,而且平時一旦出現極其嚴重的災害,民防也將對此採取相應的救援措施。日本根據風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多的特點,在府設“ 中央防災會議”,各地設有地方防災組織,統管民防和防災救災工作,通過平時的防災活動推動民防的基本建設。瑞典於1986年7月1日建立了新的民防權威機構“國家民防、救援與消防勤務局”,這個新機構繼承了前“瑞典民防局”的職責,並受權承擔有關救援勤務方面的其他職責。

  5 不斷加大對民防建設的經費投入

  國外不少專家通過分析認為:用在民防建設上的費用比花在戰略軍事系統上的經費更有價值,加上民防具有戰時防空平時抗災等雙重功能,因此,不少國家在經費投入上十分捨得。如1982年,美國為了到1985年能將民防應急疏散計劃的生存率增至80%,共投入2***億美元用於該計劃的實施。即便是現在,美國每年投入民防的經費亦在8-10億美元;前蘇聯自60年代至解體前的20多年間,每年用於民防建設的經費在10-20億美元。英國近幾年來用於民防的經費幾乎增加了1倍。瑞士在1971-2000年的29年中,計劃用於民防的經費為30億美元,平均每年高達1.05億美元。德國、瑞典、芬蘭等國的年度民防經費也在1億美元以上,其中芬蘭的民防經費佔到國防開支的20%。

  6 重視民防立法執法工作

  早在上世紀30、40年代,英國、 丹麥、 比利時、瑞典等國就制定了民防法。此後,美國、 挪威、法國、芬蘭、 蘇聯、瑞士等國相繼頒佈民防法,並不斷修改完善。其中不少國家還根據民防法,制定了具體的民防法令和條例。如法國自1959年以來,陸續制定了《民事保護防務部隊法》等40多個有關民防的法規;瑞典從國家到市政區都有一套比較完整的民防法規。按內容分,除民防法外,還有人員掩蔽、救護、訓練等17種法規。各國的民防法及法規對民防的性質、體制、職責、權力以及各項民防建設內容要求都作了明確規定。如丹麥新民防法規定,所有年齡在16-65歲的丹麥男女國民,均有執行民防勤務的義務; 新加坡《人力物力征召法》規定,民防可隨時徵調民防人員集合,對違反民防工作徵召者,可判以徒刑;比利時民防法規定,各省市必須根據民防辦事處及消防隊需要,或按當地民防法規定,提供土地、場所、物資及必要的補給品作為民防之用。此外,有的國家還規定了不少有利於民防發展的具體措施,如規定修建城市地面建築必須附設地下室,並規定了開發地下空間可享受優惠的政策,等等。

  7 強調民防建設長期化、經常化。

  二次大戰結束後,不少國家曾以較快的速度建成了較完善的民防體系。如瑞士在上世紀60—70年代的10年間,修建了可供掩蔽400多萬人的民防設施。但近幾年來,許多國家認識到民防建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只要戰爭、特別是核戰爭的威脅存在一天,民防建設就必須存在一天。因而,在方針上,各國普遍確定了長期經營的指導思想,既不搞突擊,也不能斷線,把民防建設納入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的 總體規劃,使之成為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任務。如瑞士為確保民防建設的長久不衰,制定了長達15年的發展規劃,而美國也制定了7年計劃等,以求對較長時間內民防的發展有一個基本設想,避免反覆,防止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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