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融資的談判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如果你在創業路上一直走,很多人會為股權類的事情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別是走得越遠,走得越長,付出很多的心血汗水和代價越大,某個方面來講會很難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常用條款一:清算優先權

  分”魚“還是分”船“?

  清算優先權解決的是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企業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裡,先給投資人分配投資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分,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投資人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為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人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人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專案做失敗了,投資人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裡面設定陷阱,規定專案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談判技巧1:當面對成熟的投資機構,並且不願意請律師的時候,只要用阿拉伯數字描述的部分,都可以談判***比如清算優先權的優惠比率***,初創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較好。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才有義務給投資人還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登出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

  談判技巧2: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

  談判技巧3:如果創始人在專案裡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分算清楚,該部分有優先權。

  常用條款二:成熟條款

  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為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著專案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得有人接替擔任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著股權不放。

  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 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為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為主體的較少。

  常用條款三:股權鎖定

  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這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條款,會導致一些問題:如專案很好,但創始人掙不到錢。談判技巧:在鎖定創始人股權的前提下,留一部分不被鎖定,有一定的自由空間,作為增加財富的方法。如果有個人投資在內,可以約定該部分不受限制。投資人想在某一輪時,把一部分股權賣給其他投資人,從創始人角度來說,不建議這樣做。因為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要把風險承擔在一起。

  常用條款四:優先增資權

  投資人享有的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

  如果專案有後一輪融資,前面投資人有權優先購買後面的融資。

  案例:一個創業專案,投資人是某大集團,投資人連續行使優先增資權,兩年後投資人擁有60%股權後罷免了創始人的董事職務,將該專案併入了該集團。

  那什麼樣的優先投資權是合理呢? 例如:作為投資人,參與下一輪融資的時候,有權力按照自身持股比例優先增資的權力。即為:投資人通過繼續持股的方式,保持自身股權比例不變,以免股權被稀釋。中國公司法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同樣的股東權力,寫在公司章程裡,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備案,也可以不備案;如果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公司章程以備案的為主。因此也是提醒各位創始人,如果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應及時備案。

  常用條款五:競業禁止

  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為公司敵人

  主要指工作期間、離職之後,規定時間之內不能從事該行業等範圍的工作。

  案例:

  1.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網際網路產品及研發工作;

  2.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線上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3.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外語線上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4.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法語線上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上述案例,第4個比較合理,因此,從創始人角度來說,限制一個合理的範圍比較好。競業禁止有一個時間問題,比較常用的是兩年。按香港法律,超過兩年條款將會無效,香港法律認為超過兩年就是剝奪勞動者合理就業權力。而對於公司客戶及商業模式來說都有一定期限,超過太久期限也沒有約束意義了。

  法律方面:在勞動合同法裡,有相關規定範圍針對公司員工,但是必須給予補償。但是投資協議裡面,基本沒有補償,因為投資協議裡,不是基於勞動合同,而是基於“創始人拿到投資”這一情況。競業禁止:1要表達清楚,2設定這個制度後,會對競業者造成壓力。3有機會對競業者要求補償。

  常用條款六: 禁止勸誘

  防止離職的員工 “挖牆腳”

  類似於競業禁止,需要注意的是什麼情況是勸誘,類似於離職員工挖牆腳。

  常用條款七:強制隨售權

  投資人”拽上”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權力

  如果有某一個收購方,想要收購公司全部股份,並且投資人願意將自己股權被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也強制同意被收購。很多投資人比較在意這一條。

  當創始人遇到這種條款,可以採取的技巧:1、啟動程式,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賣掉股份。可以設定不同的條件,使其儘量複雜難以實現。2、設定時間,可以約定比如“幾年之內未能上市,投資人才能行使權力。3、設定價格,比如約定當收購價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權力。

  常用條款八:回購條款

  投資人收回投資的“利器”

  投資之後一段時間,公司上市,投資人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標準,投資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據評估價值,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比如要求創始人對回購承擔連帶責任,投資人要求公司回購,公司可能回購不起,那麼要求創始人出錢回購。

  這是一個陷阱條款,作為一個創始人,對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對公司做擔保是另一回事;有信心是應該的,但是不應該做擔保。專案融資當中,涉及到需要連帶責任的情況較多,創始人需要注意。技巧:在回購條款中,要關注回報比例,8%-20%都是在範圍之內,一般最低是 8%,當然,從創始人角度,比例越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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