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大樓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辦公大樓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新辦公樓是建設局履行公務的活動場所。為保障辦公樓的正常執行,樹立建設局良好的公眾形象,體現建設局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與精神風貌,維護辦公與生活區域的正常秩序,實現優質高效、規範和安全的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辦公樓由建設局行政辦公室及保衛處聯合管理,具體履行對辦公樓的管理職能和對指揮部的服務職能。

  第三條辦公樓內所有部門員工和進入本大樓內的個人均應嚴格遵守制度,努力建立文明辦公樓。

  文明辦公

  第四條進入辦公樓人員應保持儀表整潔,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等衣冠不整的服飾上班,不準在辦公大樓內大聲喧譁,不得在辦公樓進行與公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樓內辦公人員應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熱情和藹,禮貌待人,公正處事。

  第六條不準在公共通道、樓梯間、走廊、牆面、柱子等地方隨意張貼通知、海報、廣告等標識物。不準在牆面、柱子等地亂畫、亂刻。

  人員與物品進出

  第七條外單位人員進入大樓聯絡公務,必須向門衛出示有效證件,並填寫來客登記單,經確認後,方可入內。進入大樓人員,應接受門衛對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八條認真執行24小時門衛值班規定,外部人員未經處室允許,辦公樓內不得進入。節假日期間門衛值班人員應服從建設局值班工作人員的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彙報。

  安全管理

  第九條辦公大樓的安全保衛工作由保衛處負責,建設局各處室應積極協助配合。

  第十條各部門要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內外結合,全方位設防,確保大樓內部安全。

  第十一條保衛處具體負責門衛聘用並與之簽訂協議,所聘門衛必須做好辦公樓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辦公樓實行封閉式管理,非工作時間如有公務活動的,活動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事先向保衛處報告,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活動期間負責配合門衛搞好辦公樓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辦公物品應擺放有序;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應隨手鎖門;下班前各辦公室要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鎖好門窗,辦公室門鎖應處在保險位置。

  第十四條加強現金和物資管理。財務處要認真執行現金和物資管理制度,備用金按規定數額存放;各部室使用的貴重物品、精密儀器要有專人負責,並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圖紙、檔案、合同、資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洩密事件發生。

  第十六條認真執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局要經常結合內部的安全需求,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辦公樓內不得存放汽油、火藥、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員要人人愛護消防裝置,使消防器材處於戰備良好狀態。

  水電管理

  第十七條全體職工要樹立安全用電意識,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確因工作需要安裝、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電器的,事先必須向行政辦公室申報,行政辦公室根據負荷承受情況確定是否可以安裝使用;未經同意擅自安裝的,一經發現要立即拆除。在此期內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安裝及使用部室的領導負責。水電管理的責任部門為行政辦公室。

  第十八條行政辦公室要加強對用電裝置的檢修。各部室要經常對本部門用電裝置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修到行政辦公室。

  第十九條行政辦公室要根據辦公樓用電實際情況,每月請電工進行一次維護和檢修,以便及時排除用電故障。

  第二十條全體職工要堅持節約用電、用水的原則,外出時要養成隨手關燈、關水、關閉電腦等一切用電裝置的良好習慣,嚴禁出現長流水、長明燈現象,保證辦公樓的正常辦公用電;夏季室內溫度不超過28攝氏度不得使用空調,必要時,辦公室將根據用電負荷採取調控措施,停止部分大功率電器的使用。

  大樓衛生

  第二十一條全體職工要牢固樹立建立文明潔淨辦公樓的意識,講究衛生,美化環境,愛護公物;不準隨地吐痰,亂丟雜物。因值***加***班等特殊需要在辦公室用餐的職工,要自覺維護辦公室衛生。衛生管理的責任部門為行政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各辦公室要堅持每天打掃衛生,做到窗明几淨,辦公桌、檔案櫃等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垃圾要做到袋裝化,定點堆放,及時清理;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內亂堆亂放物品,否則將作為廢品收集處理;禁止向窗外拋扔雜物,而影響樓內外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行政辦公室要定期開展衛生檢查和評比活動,並通報結果,對衛生先進處室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第二十四條不準在樓道、會議室、樓道及標明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第二十五條保持衛生間的清潔。不準在衛生間內亂扔亂倒雜物,衛生間使用後應及時沖洗。

  第二十六條全體人員應自覺愛護辦公及生活區域的一草一木,不得采折和毀壞綠化樹木。

  保養與修繕

  第二十七條辦公樓內各種公用設施,如消防與報警裝置,電源插座等,不準私自拆裝或挪用,如確實需要,必須報請行政辦公室安排統一辦理。

  第二十八條辦公室的所有裝飾和裝置,各使用部門應保持原樣,非經局領導批准,不準自行新增、移動或拆除;不準在牆壁和樓板上鑿洞或剔槽,更不得自行改造和裝潢。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局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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