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不收回借條等借錢憑據存在的風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條寫的不規範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會有影響。你知道嗎?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供你參考。

  

  還錢不收回借條等借錢憑據的,存在潛在的風險,在寫有借條的情況下,債務人在還錢時要收回借條,如果債權人說借條丟了,不論債權人是否真的把借條丟了,債務人在還錢時都要留下還錢的憑據,比如讓債權人出具收條,並寫明什麼時候的某某借條上的多少借款已經收到,某某借條同時作廢等內容;同時,債務人在還錢時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留下還錢的憑據。借錢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在債務人還錢時,債權人聲稱借條丟失的,債務人有些時候因為顧及人情或者面子,既沒有收回借條也沒有要求債權人寫下還錢的憑據,再加上如果是用現金還錢的,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沒有還錢的憑據,債權人誠實守信還好,萬一發生糾紛,債務人往往因為沒有已經償還借款的憑據而變得非常被動,並且有可能造成損失。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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