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取得原則
商標權的取得有哪些原則?如何取得商標專用權?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哪些?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
***1***自願註冊為主、強制註冊為輔的原則
***2***先申請原則
商標權取得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權取得的條件是:
***1***商標標識的設計必須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構成。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應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
***3***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屬於商標法所作的禁止性規定範圍。
***5***應依法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未經註冊,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標權。
商標專有權如何取得
《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法律保護”,這表明,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必須依法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後方可獲得商標是否註冊,一般是由使用人自主決定,但有些特殊商品***如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使用的商品,必須申請註冊,否則不得製造或者在市場上銷售。沒有經過註冊的商標當事人也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但不能取的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的旁邊,如果有“註冊商標”,或者“注”、“R”的,即表明該商標已經註冊。
只有申請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嗎
只有註冊才能取得註冊商標。普通商標,也就是沒有註冊的商標是不用申請註冊。我國現在實行的是自願註冊原則,我們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也可以只使用商標而不申請註冊。我國有大量沒有註冊而使用的商標。沒有註冊的商標雖然不用申請,但也有不利的一面。我國的商標法只是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所以沒有註冊的商標受到人別人侵犯時,很難保護。建議:儘快將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
共有商標的內容是什麼?
對於共有商標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加的規定,它的主要內容關係到以下幾點:
1、在商標法修改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提出在現實中有必要確認共有商標的形式,即兩個以上的主體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擁有一個商標。這裡所指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且他們之間可以在共有商標時,交叉組合,不受限制。
2、共有商標的基本特徵是其主體為兩個以上,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數個主體共同擁有一個商標專用權,如果主體不是兩個以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即不構成共有關係就不能產生共有商標的概念。
3、共有商標的另一個基本特徵是,擁有商標專用權的主體為兩個以上,而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即客體只能是一個,只有這樣才能構成共有商標。也就是指,主體是數個,而客體只有一個,是數個商標註冊人共同擁有同一項權利,這裡所指的擁有是所有權的意思,並不是許可使用的使用權。
4、共有商標的數個主體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這涉及多項法律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標幾個主體之間應當訂立共有一個商標的協議,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共有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是經過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後不得自行更換;有變動的,也須經過法定程式。共有商標在商標法中是產生於商標註冊,這裡所指的註冊可以是初始創立的商標註冊,也可以是由商標轉讓而形成的商標註冊,或者是主體的變換而形成的變更註冊。
5、共有商標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共有關係上,而在商標的權利確定、權利行使、商標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執行商標法的規定。
共有商標的取得方法有哪些?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權人的權利而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據某種法律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事件而依法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所有權。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同樣也存在兩種,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請取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對此新《商標法》第5條已有明確規定。
***二***繼受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丁;甲將其商標“月兔”轉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2、繼續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續、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續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續人可以依繼續法的有關規定繼續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註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該商標由繼續人丙、丁繼續。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續人繼續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註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其地位由繼續人丙、丁繼續。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併、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併後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企業在合併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併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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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不可以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