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2日

  為規範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建築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建築消防設施正常執行,提高建築物防禦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的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等維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築物、構築物中設定的用於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裝置的總稱。

  第四條 建築業主負責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築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與實際使用者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移交,並明確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者的,應當以合同方式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共用建築消防設施應當實行統一維護管理,專有部分的建築消防設施由業主和使用者各自負責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等接受建築業主、使用者委託,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域內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築業主、使用者及其委託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開展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具備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和保養條件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託其進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以及僅設有區域火災報警器的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築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建築消防設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建築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明確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熟悉巡查路線、巡查內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並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前將系統執行情況、年度檢測記錄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佔、挪用和停用建築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週期,並按要求組織實施。與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系統聯網的單位應當確保自動消防系統與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系統正常聯網。城市消防遠端監控單位應當將有關建築消防設施執行故障情況及時反饋給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建築消防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確保建築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於正常執行位置,並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定統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範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在消防配電櫃、水泵結合器、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上設定的標識,應當載明設施、器材的名稱、狀態、維護保養須知、維護保養責任人等資訊。

  第十四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築消防設施的驗收檔案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建築消防設施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築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消防監督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將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檢查內容,主要檢查:

  ***一***建築消防設施的設定情況;

  ***二***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築消防設施的執行及完好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缺損、故障等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隱患消除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不具備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單位自行進行檢測、維修、保養,經檢查發現未保持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以及《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於2人或者值班期間脫崗,未按規定對消防裝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接到的報警訊號未按規定程式正確處置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未採取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相關檔案和工作臺帳,掌握檢測、維修、保養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廳印發的《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蘇公廳[1999]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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