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重特大事故應急的處置預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一、總則

  1、為加強對突發事故處置的綜合指揮能力,提高緊急求援的快速反應和協調水平,確保迅速有效地處置各類重、特大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制訂本應急處置預案。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3、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在突發事故來臨時綜合協調組織事故救援力量,迅速、及時開展救援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適用範圍

  1、本預案適用於本鄉轄區內及鄉直屬企業內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2、本預案中所稱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⑴一次傷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⑵一次死亡重傷合計10人及以上的事故;

  ⑶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⑷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3、本預案中特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事故報告

  1、重、特大事故報告必須及進、準確、全面、不漏報。

  報告內容為: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單位、事故簡要情況、搶救情況、事故死亡人數***含失蹤***、受傷人數***含中毒***、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報告受理單位為:××鄉人民政府

  2、重、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責任單位、企業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所在地的責任單位及企業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事故傷亡人員的補報

  企業職工負傷後,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統計。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

  1、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快速組織、統一指揮、分工負責、自救為主,協調各方面救援工作,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救援工作的組織:重大事故設立現場指揮部,特大事故設立總指揮和現場指揮部。

  總指揮由鄉政府主要領導幹部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由趕赴現場的鄉政府分管領導擔任。

  指揮部成員由鄉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片辦負責人、駐村幹部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和協調,下設辦公室。

  3、轄區內各責任單位及各直屬企業應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應急小分隊,落實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五、事故現場處置

  根據事故型別,由指揮部確定相關人員負責指揮現場處置外,負責指揮現場處理工作的成員,應立即進入現場及時聽取事故現場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對事故作出準確判斷,研究搶救方案、佈置任務、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投入搶救,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現場處置注意事項:

  1、要想方設法搶救傷員,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和傷亡人員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要高度重視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工作,認真做好事故善後事宜,以確保社會穩定。

  2、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所在地的責任單位、企業要負責現場保護,維護秩序和相關證據收集工作,積極保護附近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易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六、事故調查處理

  根據事故型別及時組織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程式和要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現場證人及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取證,索取有關資料,各有關單位人員應無條件的給予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鄉重特大事故應急的處置預案
區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相關知識
鄉重特大事故應急的處置預案
鄉重特大事故應急的處置預案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自來水公司安全應急的防範預案
颱風風暴潮應急的工作預案
重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與救援的預案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與救援的預案
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