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用餐管理規定_公司公務接待就餐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為加強機關公務接待、加班用餐管理,控制經費開支,減少公務支出,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公務接待用餐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公務接待用餐管理規定篇一

  一、嚴格公務接待紀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一***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日午間飲酒;

  ***二***嚴禁用公款在部門之間相互宴請;違反規定的一律由召集人自己買單;

  ***三***嚴禁接受影響公正執行督查公務的宴請;

  ***四***嚴禁在參加培訓、學習期間用公款相互宴請。

  二、實行來客接待派餐單制度。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辦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請,說明來客單位、人數和事由並填寫《公務接待派餐單》,經審批同意後,按派餐單指定的地點和標準就餐。否則費用一律自理。

  三、嚴格控制接待標準。上級部門檢查指導工作,外地同級單位領導洽淡工作嚴格控制接待標準。

  四、限定陪客人數。因公務接待需要陪客,原則上按科室對等進行安排。

  五、實行接待費報銷核審制。接待費結算時,必須附有派餐單、原始選單***經辦人、稽核人簽字認可***和發票,否則財務不予報銷。嚴禁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餐費及違反本規定的餐費。

  六、實行加班就餐派單制度。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對於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綜合科統一安排,辦理以下手續:

  1、事前向分管領導申請,提出加班事由、人數。

  2、經分管領導批准,到綜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單,執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標準。

  3、加班就餐票據***附有派餐單、原始選單***,統一由綜合科稽核後,每週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籤批。

  公務接待用餐管理規定篇二

  一、總體原則

  公務接待用餐必須遵循“有利工作、熱情周到、務實節儉”的原則和“歸口列支、統一管理、總額控制”的要求,嚴禁大吃大喝、揮霍浪費,堅決杜絕超標準接待和利用公款進行非公務接待等行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請,確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採用自助餐形式,確實不具備採用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標準

  早餐標準:每人每餐不超過30元;午餐和晚餐標準:每人每餐不超過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則上不超過六冷菜、六熱菜、四點心***主食***、兩個湯的標準,以家常菜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點

  公務用餐原則上在校內餐廳就近安排,如確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報經校長辦公室和分管校領導同意。

  ***六***其他要求

  1.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接待用餐一律不準飲酒;

  2. 工作日午餐嚴禁飲酒;

  3. 用餐時不上香菸;

  4. 根據規定確需飲酒的,不上高檔酒,酒水金額一般不得超過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請及審批

  全校公務接待用餐嚴格實行申請和審批制度,由校長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

  ***一***用餐申請

  各單位經辦人員根據工作實際和接待需要,如實填寫《校公務接待用餐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後報送校長辦公室。接待物件及人數、用餐型別、申請金額、陪餐人數等內容填寫不完整或不準確的《申請單》不予受理。

  ***二***用餐審批

  各單位用餐申請由校長辦公室主任稽核並呈分管校領導籤批後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進行公務接待,由校長辦公室主任稽核並報請分管校領導口頭同意後方可安排,但事後需及時呈分管校領導補辦審批手續。

  四、用餐費用報銷

  ***一***《申請單》存放在校長辦公室,由各單位經辦人員根據需要到校長辦公室綜合科填寫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餐費由承辦餐廳與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餐費一般須當月結算,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報銷:

  1. 未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先行安排用餐的;

  2. 發票未經分管校領導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的;

  3. 發票金額超出《申請單》填寫金額的;

  4. 持非餐飲發票的;

  5. 超過3個月結算期限的;

  6. 其他違反接待規定和用餐管理辦法的情況。

  五、自有資金業務接待

  各院部、部門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業務接待的,應嚴格按照本規定中關於用餐標準、用餐要求等內容執行,餐費發票須經分管校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六、監督和檢查

  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定期會同校長辦公室、財務處、審計處對學校公務接待和各院部、部門業務接待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者要嚴肅追究和處理。

  七、附 則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我校之前關於公務接待用餐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公務接待用餐管理規定篇三

  1、公務接待用餐範圍:上級機關、領導來鄉視察、調研、檢查工作;兄弟鄉鎮來鄉工作交流;鄉政府及部門會議;村級幹部來鄉辦事;各部門因公需要就餐的。

  2、公務接待原則上安排在鄉政府食堂用餐。在本鄉範圍內就餐的,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任何人無權安排就餐;確有需要安排在本鄉範圍外用餐,由對口接待分管領導請示書記、鄉長同意後,方可安排,實行誰經手誰負責制度。

  3、鄉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標準:市級領導及以上規格部門單位,接待標準為25元/人;本市科局級部門單位,接待標準為20元/人;村幹部會議接待用餐標準為14元/人;盒飯標準為7元/人。接待用餐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高標準的,要先報經書記、鄉長批准。

  4、公務招待實行對口接待、對口陪餐。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特殊情況應報請書記、鄉長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員。

  5、工作日期間中餐不得安排飲酒。

  6、所有公務接待就餐的經辦人員必須在就餐單上簽字,並註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員數,否則,不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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