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範文3篇
公務接待管理制度是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單位公務接待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確保公務活動取得實效而制定的。下面是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範文,歡迎參閱。
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範文1
第一條 為了規範縣教育局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外地部門或單位接待的,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接待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考察調研活動應當深入學校、深入老師、深入學生或學生家庭,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五條 公務接待活動要輕車簡從,不得跨邊界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六條 公務活動需要就餐時,參與接待的業務科室憑公函***通知***辦理審批手續,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點安排在定點的賓館、飯店或內部食堂。接待費用實行公務卡結算或轉賬結算。
局辦公室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 一般情況下,接待物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差旅、會議、培訓等伙食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時,應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標準每天每人不高於100元。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八條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公務活動結束後,參與接待的主辦科室應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差旅費、會議費的管理規定。接待物件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場所安排住宿,住宿費由接待物件支付。局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不得超標準住宿。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用車安排集體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一條 接待經費報銷實行“一單三籤”***經辦人、分管業務副職、分管財務副職***制度,憑正規發票、接待清單、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等報銷相關費用,實際發生的接待經費全額列入“招待費”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專案或列入內部食堂的成本,不準與其他支出混合入賬,不準隱藏、轉移列支招待費,不準到下屬單位或企業報銷招待費
第十二條 實行公務接待經費定期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待經費開支情況。公開內容包括公務接待費預算數、公務接待費實際支出數和公務接待費決算數。
第十三條 加強對接待工作的管理,規範接待行為。嚴格接待程式,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嚴格執行禁酒令,嚴禁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用公款鋪張浪費,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對違反接待管理規定所產生的費用,局計財科不予報銷。
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範文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物件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資訊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範文3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推進制度建設,根據《省財政廳關於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和接待費用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川財行〔2014〕289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範公務接待範圍
***一***上級有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來我局檢查指導工作、考察調研、學習交流等公務活動。
***二***其它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我局考察調研、聯絡業務、洽談工作等公務活動。
***三***招商引資活動開展的參觀學習、專案洽談、協調推進等必要的公務接待。
***四***對口精準扶貧聯絡村***社***來我局彙報銜接扶貧工作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其他與公務活動無關的一律不予接待和報銷費用。
第三條 公務接待審批程式
***一***所有公務接待活動嚴格執行先審***申報***批、後接待、再報銷的程式。
***二***符合第二條接待範圍的公務接待,由業務對口承辦股室擬定《接待方案》,經辦公室稽核後,報請局主要領導審批、登記備案後,到指定地點用餐。
***三***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和報銷費用。
第四條 嚴格公務接待用餐
***一***用餐地點:根據來客的遠近、級次,確定不同的接待地點進行定點接待。
***二***招待標準:就餐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高檔菜餚和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原則上不安排酒水。具體按以下標準掌握:接待餐不超過50元/餐·人;會議、培訓用餐不超過40元/餐·人;工作餐不超過30元/餐·人。來賓的住宿費原則上自理,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由本局支付的,應事先由來賓對口接待股室報局主要領導批准,接待費當月結清,嚴禁跨月報銷。招商引資商務接待按照“熱情、節儉、規範、嚴格”的原則從嚴掌握。
***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公務接待開支範圍
公務接待費的開支範圍應嚴格按照《達州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培訓等費用和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食品、茶葉、香菸、禮品等與公務接待無關的費用。
第六條 公務接待費用結算
***一***接待費報銷嚴格實行“三單”***原始正規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清單及接待方案、經辦人簽字的原始選單、派餐單等附件***稽核入賬制度,“三單”是財務報銷的必備憑證並接受審計等監督檢查。“三單”不齊全或者內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不符合上述公務接待管理和公務接待經費管理規定的開支,單位財務部門不得報銷相關費用。
***二***公務接待費支付實行單位轉帳支付或公務卡支付兩種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三***實行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接待結束後,須如實填寫“四川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清單”,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籤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等監督檢查。同時,接待清單須附經籤批的接待方案和有經辦人簽字的原始選單。
***四***我局實際發生的接待費必須全部在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商品和服務支出”類的“公務接待費”款中列支,確保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第七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資訊公開制度
***一***嚴格按照“三公”經費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務接待費預決算,並對公務接待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詳細說明。
***二***建立公務接待內部公開欄,定期公開公務接待費開支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公務接待清單明確的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專案、時間、費用等詳細情況。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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