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的常見陷阱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法庭辯論技巧是法庭辯論中一門不可或缺的綜合藝術,是科學性、藝術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訴人的一項基本功,同時對於準確認定和處理案件、成功地公訴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法庭辯論的常見陷阱,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辯論的常見陷阱

  一、虛假條件

  例如,“法律並沒禁止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在境外貸款上提供擔保。該擔保是有效的。"這個論斷,大前提虛假,因為法律沒有禁止的民事行為不一定都是有效行為。因此,這個三段論的結論是不可靠的。

  二、濫用析取

  例如: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

  被告:“法官先生,您前次審判我時,指責我說:‘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潛入民宅行竊!'今天你又指責我:‘你競敢在大白天闖入人家行竊!’請問法官,我究竟應該是在什麼時候行竊呢?”

  一個析取命題是真的,就必須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種情況是真的;如果各個析取情況均假,該析取命題就是虛假的。這個竊賊,列舉了這麼一個命題要求對方選擇 “我或是在白天行竊,或是在夜間行竊",可這二個析取情況都是假的,因為無論在白天還是在晚上都根本不應該行竊。

  三、兩難誤推

  有這樣一個例子:老師招收了一名學生學法律,師徒訂立合同,規定學費分兩期交付,畢業時交一半,另一半學費在學生第一次打贏官司時交付。可是學生畢業後,一直沒有替人打官司。老師便向法庭起訴,要求支付另一半學費。在法庭上,老師提出這樣一個兩難推理: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贏了,那麼按合同,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學生這次官司打輸了,那麼按法庭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他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學生針對上面的兩難推理,顛倒了一下標準,也提出一個相反的兩難推理: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贏了,那麼按法庭判決,我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如果這次官司我打輸了,那麼按合同規定,我也不應該付另一半學費;總之,這次官司或者打贏,或者打輸,我都不應付另一半學費。上述兩難推理,由於訴訟雙方在各自的推理過程中採取了完全不同的前提標準,即老師是將合同規定而學生是將法庭判決作為前提條件的,當然無法保證結論同一。因此,儘管推理形式正確,但結論是不可靠的。

  四、偷換概念

  例如有這樣的推論: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所以,鋼是化學元素。這一則推論特別具有迷惑性,足以把人難倒,因為兩個前提都是真的。從化學的角度來說,金屬都是化學元素,“鋼是金屬”的說法也正確,但結論卻是荒謬的,因為中項“金屬”不是指的同一個概念。前一個“金屬”指的是單純的元素,不包括合金;後一個“金屬”則不是指單純的元素,它可以包括合金。由於中項沒有保持同一,這就難免得出荒謬結論。

  五、混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

  在某案中,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過程,是偶爾失足致人死亡,屬於過失傷害罪。”他運用了一個錯誤推理:只有預謀的,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預謀;所以,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這是一個混淆條件關係的推理,把不是必要條件關係當成必要條件,推理形式雖然正確,但結論是錯誤的。因為並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預謀的故意,沒有事先預謀的突發故意犯罪是經常可見的。

  六、錯誤推理

  例如,辯護人提出如果被告人故意殺人,那麼他一定用力擊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被告人沒有用力擊打,所以沒有殺人的故意。這就違背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後件”的推理規則。沒有用力擊打要害部位,並不能必然推出他沒有殺人故意;因為殺人未遂也可能沒用力擊打要害部位。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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