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法庭辯論技法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法庭辯論技巧是法庭辯論中一門不可或缺的綜合藝術,是科學性、藝術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訴人的一項基本功,同時對於準確認定和處理案件、成功地公訴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技法,希望能幫到你。

  公訴人法庭辯論技法

  1、 直接論證法

  控辯雙方首先要直接提出關於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從輕與從重、減輕與免除處罰等一系列關係著被告人權益的觀點。控辯雙方都要圍繞著自己提出的觀點,通過集中辯論得到直接的證明,反駁對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論題和 論點。有證明就有反駁,有反駁就必須證明。所謂名正則言順,反之名不正則言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集中辯論中的證明,是必須使用通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來判斷公訴人所控訴的論題和論點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辯論中的駁斥,是需要經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 來說明辯護方辯護觀點的不能成立性和虛假性。因此直接論證法又稱正名駁斥法,它是從辯方辯護所使用的觀點入手,運用證實案件客觀真實性的證據,從觀點的外延和內涵以及其觀點的前後邏輯關係,來論證公訴人控訴論點、論題的真實性,揭示辯護論點、論題的虛假性,從而駁倒辯護觀點的一種法庭辯論技法,常用於對無 罪辯護和對罪名爭議的辯護。

  2、 先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是指公訴人將辯護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談的問題,在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進行全面論證,從而產生爭取主動的先入為主的效果。運用此技法,則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之前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的細微矛盾並予以 解決,通過法庭調查等環節,預測辯護方可能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運用、案件性質、適用法律以及量刑情節等主要方面的辯護觀點。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殺人一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辯稱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殺傷,沒有要把被害人殺死的想法。庭審中,辯護人也想借此機會提出被告人無主觀殺 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觀點。為此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中首先發表如下意見: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帶倒鉤的長約 17釐米的鋒利的雙刃匕首,對人的生命構成極大的威脅;2、任何人都知道心臟是人體最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處受傷,第一、第二處傷均在胸部,第三處傷在右腹部;3、在案發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對證人說過:“總有一天,我要殺死他指被害人”,其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是很明顯的;4、前兩處傷均直接深致心臟動脈和心臟瓣膜,第三處傷深及肝臟,致肝破裂,三處傷均是致命傷,因而,被告人辯稱只是想傷害被害人的理由與事實和證據不符。在此案中,雖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行為做了殺人的主觀故意不存在,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但因公訴人對此辯護觀點在其發表辯護意 見以前已做了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論證,顯然辯護方的辯護觀點不能得到認可,故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起到了“先發制人”的作用,合議庭最終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成立,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3、 以退為進法

  以退為進法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運用,公訴人先將辯護方的辯護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觀點推匯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辯護方的辯護觀點為假的辯論方法。假定辯護觀點為真,這是退,也是進的前提;從辯 護觀點引出荒謬的結論,則是進,是退的繼續,是退所要達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採用此技法,可以使辯護方陷入困境,無路可退,難以招架。常用於對無罪、情節輕微、罪名爭議和情節顯著輕微等辯護。

  4、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運用於法庭辯論,是指公訴人借用支援辯護意見的依據, 來證明自己公訴觀點是正確的方法,也就是運用辯方所使用的依據,所說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圓其說。採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辯護方在其辯護觀點或辯論發言中出現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對於辯方自相矛盾之處的斷定,要十分準確,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論題認定為是自相矛盾。在準確斷定的基礎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斷、明確。 當然,如果公訴人的起訴書中或公訴意見、辯論發言中有自相矛盾之處,辯護方也可使用該方法,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影響公訴效果。所以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使用該辯論技法,一定要有準確的斷定和靈活的運用。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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