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的好口才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律師口才,是指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直接進行口語表達的智慧和才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希望能夠幫到你。

  律師口才的特徵

  1、目的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目的與律師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了明確的目的,律師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選擇相應的對策,使整個口才機制能動、和諧地運轉。

  2、物件的特定性

  律師口語表達物件,是指律師工作的物件,它包括兩個大類:一類是特定的人,即委託人;另一類是相對特定的人,即與律師法律事務有密切聯絡的人,如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證人及審判人員等。因此,針對不同的物件,律師應採取不同的口語表達方式。

  3、環境的特定性

  律師口才的環境,是指律師進行口語表達時,親身感受到的場所狀態,包括常規環境和非常規環境兩個方面。前者是律師相對熟悉的、固定的環境,如辦公室、法庭等;後者指開放的、相對陌生的環境,如一般指公共場所、流動場所等。律師在口語表達實踐中,應當具有適應和善於利用環境的能力。

  4、時間的特定性

  一般口語表達,並沒有時間的特定性,但律師口才有其特定的時間觀念。律師工作一方面受著法律規定的時間制約,另一方面也受著案件或事件發展及訴訟程式時間的制約。如調解時間、辯論時間、談判時間等,並非均由律師控制。就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律師進行口語表達的時間及次數也是有限的。因此,律師要想取得辦案的有效成果,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充分發揮其口語表達能力。由此可見,時間在律師口才的發揮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抓準時機和有效利用時間,是律師口才的必然要求。抓準時機,就是要把握講話的最好機會;有效利用時間,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最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一勇於改變

  勇於改變的前提是認識自己。雅典阿波羅神廟有一石碑,碑上刻有“認識你自己”五個大字,這是先哲蘇格拉底的名言。他警示世人:清醒地瞭解自己,是做事的最大前提。對於一個迫切想擁有滔滔口才的律師而言,首先必須對自己語言表達能力要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你的普通話是否標準;嗓音是否圓潤;能否不用發言提綱而講述一件複雜的事情;能否即興演講,並且中心突出,條理分明;能否語言生動形象,表達聲情並茂,等等。擇其善者而從之,剔其不善者而改之。其次,主觀上應有成功的信心。一個人穿著很滑稽的衣服上街,他想自己肯定會被別人笑話,由於內心裡覺得自己像個小丑,於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

  二勤於實踐

  英國著名的大法官伯基特指出:“沒有出庭,什麼都無從談起。”紙上談兵是毫無益處的。實踐,為律師的各種素質提供了用武之地,使其大顯身手;同時,也是律師練就口才的磨刀石,使之更趨成熟。

  一個律師的成長,除了他的天資以外,後天素質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律師要在工作實踐中,充分調動自己的感覺、知覺、思維、記憶、想象等因素,運用自己思維力、記憶力、想象力,培養工作所需的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應變能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從而更有效地開展業務。

  三聚精會神,適時插問

  律師應注意傾聽那些在業務中能夠提供第一手資料的諮詢者的話,應當在他講話之前給以指導,而不是在他講述的過程中打斷他。因為對於諮詢者來說,這種做法會打亂當事人的敘述次序;當諮詢者從自己的敘述次序中被拖出來去回答律師的提問時,他就不得不停下來回憶,這樣反而會把敘述時間拖得比讓他按自己的思路講更長。

  諮詢者可能會重複自己的話,不要制止他,讓他完全傾吐出他欲說的東西。諮詢者的講話可能是滔滔不絕的雄辯,也可能是對對方的當事人的誹謗或侮辱,律師應當聽完他的全部敘述,因為律師不應當漏過其中的任何事實。當然,從諮詢者的話中提取事實,必須刪去許多無關的敘述。與其冒遺漏掉關鍵性事實的風險,倒不如多聽一會兒諮詢者多餘的敘述。所以,當諮詢者在敘述時,不要打斷他,把自己的問題保留到他停頓的時候再提。

  四以柔克剛,通俗易懂

  法律解答不是法律研討,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使諮詢者易懂易記,知道其意思是什麼。當然,通俗並不是等於庸俗,例如個別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諮詢時,見其說假話,就斥責犯罪嫌疑人,講話粗俗,語言不美,有失律師的形象。

  解答之中,不宜亂用或濫用法律術語和名詞,法言法語是專業行話,在群眾中間最好少用少說,因為諮詢者不一定能夠全部聽得懂;如確因必須使用時,也應以人們日常生活中通常的說法深入淺出地解釋清楚。

  還必須注意,使用通俗語言,並不是說可以在解答中隨意使用方言俗語,應將二者嚴格地區分開來,也即要使用淨化的通俗語言。

  例如在下面這則律師的談話中,就比較的晦澀難懂,令諮詢者費解:“根據法律,你持有的匯票為瑕疵票據,缺乏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金額和受款人記載,出票人又沒有授權補記,因此銀行不予承兌是有法律依據的。”律師應該將什麼是瑕疵票據、什麼是絕對記載事項、什麼是授權補記,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能解釋清楚,這則談話才算得上是一則完滿的談話。

  相比之下,下面這則談話則顯得比較易懂:律師:根據我國《票據法》,你持有的匯票是無效票據,銀行不予承兌是有法律根據的。因為,第一,這張匯票上沒有記載確定的金額,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名稱;根據法律,缺乏這兩項事項中的其中的之一,該匯票就是無效票據。第二,出票人對於空白匯票,應該授權代理人補記。你的匯票既沒有出票人的授權,又沒有對空白事項加以補記,因此是無法彌補了。第三,銀行表示拒絕承兌,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票人償付你的損失。

  律師諮詢時使用通俗語言,提問簡捷明確,善於抓住關鍵問題。由於諮詢者往往只顧自己敘述方便,總是談得漫無邊際,眉毛鬍子一把抓,個別甚至講得海闊天空,不分主次,認為什麼都重要,抓不住綱領和要害。為了讓諮詢者的敘述儘量省略去不必要的過程和枝節,避免講得冗長和零亂。把他們的引到案件的關鍵問題上來,把握案件的要害,律師應必要時設問引路,向諮詢者提出問題,讓其圍繞案件關鍵問題進行回答。

  這就要求律師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談話音的身份而不是以一個高高在上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現;雙方只有在平等的身份和使用平等的語言的基礎上才能達到徹底溝通。

  五不同物件,區別對待

  熱情誠懇的語言,通俗易懂的言語,適用於一切形式的法律諮詢。但是,在法律解答中,區別不同的物件,是為了更好地選擇與物件相適應的接待方式和解答方法。區別物件應把握好如下幾個標準:

  1、從年齡、性別上加以區別。一般來說,對年老的來訪者和諮詢者講話時,聲音要稍高些,速度要慢,但態度要謙和,聽話要有耐心;接待女性來訪者和諮詢者,要注意掌握女性一般有話不直說的特點,區別其反映或詢問的內容,細心地開導,然後加以解答。

  2、從性格上、神色上加以區別。有些諮詢者神色慌亂,有些諮詢者性格桀傲而放縱,有些諮詢者神情抑鬱而沉痛,有些諮詢者目光狡黠而圓滑,等等不一。對於這些諮詢者,律師應以冷靜沉著的態度穩定對方的情緒,通過觀察對方的神色來推測問題的性質和事情的嚴重程度,通過聆聽對方最新的話語來體察他的性格為人和知識程度;據此,律師可以相應調整諮詢的先後次序,確定解答前發問的方向、重點、詳略和談話的語氣基調,選擇合適的解答方式和策略。

  3、從思維和口語表述的差異上加以區別。有些來訪者思路清晰、語言簡明流暢,有些諮詢者思維緩慢零亂、語言重複羅嗦,表意不明。這就要區別對待。對於思路清晰,語言流暢的諮詢者,可以不問或少問,根據他陳述的情況歸納一下,即可作出簡明扼要的回答;對思維緩慢,表意不清的諮詢者,應當適時地插入適當的問話,引導他抓住重點、說出中心問題。區別對待可以避免在解答過程中諮詢者又說出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從而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並影響解答效果。

  4、從社會成份上區別。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具體部門工作的來訪者和諮詢者,適宜於採用商量、討論的語氣解答問題;對於有過錯的青少年諮詢者,適宜於採用鼓勵、勸導的方法解答問題;對於諮詢的高階知識分子,應當照顧他們的自尊,儘量採用建議,釋義的方式解答問題;對於諮詢的工人、農民,適宜於用樸實無華,通俗入情的分析、比喻、說明的方法來解答他們所提出的問題。

  六天才的思維,機敏的反應

  戰國時期機智善辯的晏嬰代表齊國出使楚國,楚國君臣共謀,設計凌辱晏嬰。在楚王為晏嬰舉行的宴會上,楚國兩個官吏捆綁著一個齊國人從楚王和晏嬰面前經過,並對楚王說:“這是齊國的小偷。”此時楚王十分得意,用嘲諷的口吻問晏嬰:“你們齊國人本來就擅長偷竊嗎?”面對楚王咄咄逼人的攻勢,晏嬰立即進行了反駁。但是,他沒有和楚王正面交鋒,對齊人是否慣竊的問題也避而不談,卻出人意外地講了一種自然現象:橘樹生長在淮河以南是橘樹,生長在淮河以北就成了枳樹,結出的果實又酸又苦。二者之所以有這種區別,是因為生長它們的水土不同。接下去晏嬰辭鋒一轉,機巧地把二者緊密地聯絡起來:“現在有人生長在齊國不偷竊,一到了楚國就偷竊,莫不是你們楚國的水土使得老百姓善於偷竊了嗎?”這一反駁,出奇制勝,使盛氣凌人的楚王陷入了敗局。這就是晏嬰使用敏銳的思維的結果。

  人類思維是相對於感性而言的,是在感性材料積累的基礎之上進行的理

  性化處理,是人腦對於客觀事物間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通過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形式能動地反映客觀世界,又能動地反作用於客觀世界,並在一定條件下起主要的決定作用。

  思維形式有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之分。所謂邏輯思維,是從具體到抽象,從次要的特徵中抽出一切主要的特徵,從一切細節中概括出重要的東西,使現象的本質以其最明顯的形式表現出來;所謂形象思維,一開始就是與具體感性的特徵和細節的選擇緊密地聯在一起的,通過對現象本質的概括和認識,並通過其代表本質的其體感性的特徵和細節而最充分、最富有感染力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理論學術性的口才,其思維形式往往是邏輯思維形式,而生活性、藝術性的口才,其形式主要是形象思維式。律師法律諮詢的思維形式應該主要是邏輯思維。

  律師應該由諮詢者提出的法律事實與證據,到據事說理、認定性質、分清責任、據實析理,作出自己的業務判斷和法律判斷;遵循提出問題、分析問題、綜合問題、指明問題的性質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進行推想思維。在和諮詢者的談話過程之中,律師應充分地調動自己的邏輯判斷和邏輯思維動能,一方面要仔細聆聽、邊聽邊記、適時發問、鞭辟入裡、細微觀察、明辨真偽,另一方面又要善於對諮詢者的談話內容進行理性整理,包括概括和總結,去偽存真、善於分析、把握分寸、捕捉重點、尋找關鍵,以敏捷的思維對諮詢談話的內容進行整理,及時而又準確地得出自己的業務判斷和法律判斷,然後引證論據、旁徵博引,對諮詢者進行解答、說服和教育。

  七獨具慧眼,機智應變

  德國偉大的軍事學家克勞塞維茨以他既曾被拿破崙俘虜、又曾在滑鐵盧戰役中取勝的經驗在評價拿破崙時說:“他打得是那樣地才華橫溢、隨心所欲,全無什麼固定的計劃和規矩”,以致於機敏、靈活和應變能力成為選擇軍官的第一標準。我國戰國時齊國晏嬰出使楚國,楚王為羞辱他人矮小故意讓他從小門進入,晏嬰與楚王展開了一場“從狗洞是進狗國”的精采之辯,何嘗不是對“伶牙俐齒敵千軍”的最好佐證呢?

  嚴格地講,應變能力是理性思維能力的特殊外在表現形式。應變能力是應付能力、對付能力、對待能力和對答能力等方面能力的綜合,例如隨機應變、隨機應對、隨機應戰等。應變能力,是能夠適時變通、靈活動用而不拘常規和意外發生的變化或事故的能力,是指律師在法律諮詢時,遭遇到意外的非正常阻礙、干擾或者雖屬正常性又是律師意料之外的情況之下,採取緊急的有效的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並能繼續進行諮詢談話的一種才能。

  在律師諮詢之中,律師應以機智的應變和平緩的語言,從細節入手提問,不遺漏任何細節的考慮,明察秋毫,尋找突破口、關鍵點,把握案情的性質和解決的關鍵。

  對於善意提問者所提出的易於解答的問題,經過思索之後,迅速作出準確答覆,並繼續進行原來的法律諮詢工作;對於善意提問者提出的不宜當場回答的問題,可以告訴提問者待諮詢工作結束後個別回答,或可以就提問的實質性基本觀點作出簡要回答。對於惡意提問者所提的問題,也可以拒絕回答或針鋒相對地給予答覆。當發覺自己說的不夠完整時,在適當時機,要不露痕跡地予以補全,並注意改正的效果;如果自己說的離題了,要有迅速拉回來的能力;如自己說錯了,在歸納時應予以巧妙地補救。

  律師諮詢中的應變能力,要求律師必須鎮靜、敏感、巧妙、聽正壓邪、以理抑情、以實論理、以理服人,在談話時必須要有堅實的知識基礎、果斷的判斷和處理、準確的思維和應變、迅速的反應能力、靈活的反應速度、話鋒細密、直切主題、不遺不漏、旁敲側擊、以有知推無知,爭取準確而又全面地把握事實,為諮詢者提供正確、合法、可靠而又可操作的處理意見。

  八精於學習

  提高律師口才的最根本途徑就是“學習”。“學習”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學看、學聽、學說。其中看、聽是向別人學習,說是直接提高自己。

  學看是初為律師的人提高口才藝術的有效途徑。“看”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多看理論書籍和體會文章。有關口才藝術的理論書籍有很多,通過學習可以全面系統地瞭解口才藝術的特點和規律,掌握各種語體的內部構造和生成規律,然後重點學習口才藝術的各種技能和技巧,這樣對指導實際練習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語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講作品有很多,如:鄧析的兩可之辯、宴子的兩淮橘枳之辯、施洋大律師的京漢鐵路命案真相之辯、美國費城律師漢密爾頓的新聞自由之辯,等等。閱讀這些傳世名篇要認真分析其思想觀點的闡述、語言修辭的特色、篇章結構的安排和表達技巧的運用,並把其中精妙之處,化為自己練習口才的營養。

  三是多看視聽資料。心理學上有一個公式:一個資訊的表達=15%言語+30%聲音+55%態勢語。因此,我們在重點分析學習演講者思想和表達技巧的同時,更要注意觀察學習其運用態勢語言的藝術,揣摩其如何結合現場表述觀點、選擇服裝、修飾儀容,如何恰當地運用肢體語言和麵部表情,等等。

  學聽,除了接受聲音資訊外,還要通過大腦思維,吸收、理解所接受的資訊。與此同時,要善於判斷髮現對方說話的聲音技巧和表達藝術,吸取其特長,以提高自己說話的能力。學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多聽錄音材料,包括演講、辯論實況錄音、評書,等等。在聽錄音時,可重點琢磨怎樣準確清晰地發音,如何掌握語調的高低輕重,怎樣合理地安排停頓,如何根據所表達的思想感情確定適當語速,做到聲情並茂,等等。要邊聽邊分析邊體會,理解其妙處,為我所用。

  二是現場傾聽。現場傾聽可著重學習說者的表達藝術,包括要準確理解話語的表面意思和深層意思,瞭解說話人的真正意圖和目的。

  三是掌握說話人表達自己意圖的方式和方法。

  學說是鍛鍊口才的實戰練習。在學習了別人的經驗之後,口語表達能力是否有所提高關鍵就取決於自己是否勤說苦練。學說,就要抓住一切機會進行鍛鍊。

  朗讀、朗誦是律師口才鍛鍊的有效方法。朗讀是律師把書面語言還原成有聲語言,以期產生強烈的感染力。而朗誦是在朗讀的基礎上進一步昇華,它要求律師表情、動作、形體相互配合,以發揮更強烈的感染力。通過朗讀、朗誦,可以幫助律師提高說話的技巧和水平,鍛鍊口齒清晰,糾正不正確的發音,培養語言的表現力。因此,經常找一些材料進行朗讀、朗誦是鍛鍊律師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徑。

  歷史上一切口若懸河的演說家,一切口齒伶俐的交際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學習的基礎上,靠自信、勇氣、勤說苦練造就而成的。

  卡耐基創辦的口才訓練班有一項規定:“在每一堂課裡,每個人至少有一次在全班同學面前站起來講一段話。”理由很簡單,要學游泳,就得到水中去;要學講話,就得多開口。

  九明問秋毫,從有知推無知

  解答法律諮詢,需要在觀察的基礎上,採用仔細聆聽和適當發問相結合

  的方法,聽明白對方詢問內容的全部內涵。善於答的人,必須首先善於聽、善於問,聽和問是答的前提依據,只有聽全了才能答準確。對於任何來訪者和詢問者都不能簡單地聽其一面之辭、不負責任地聽其一面之辭。律師在善於聽、善於問的基礎之上,要開動腦筋,用心地去記,對所聽之內容進行整理分析和綜合;發問要語言細密、不遺不漏、話鋒嚴格、明問秋毫,從有知推無知,作出準確而又全面的分析和綜合。

  聽是為了正確地答,問是為了更好地聽。解答中,問的形式主要有:

  1、引導式發問。即用簡潔明快的提示式的發問,循序漸進地將諮詢者的

  敘述,以儘可能快的速度引向法律問題的中心和關鍵,以省去許多不必要的周旋和許多多餘的談話。

  例如,對於因民間借貸引起糾紛的當事人諮詢,在諮詢者繁雜冗長的報怨之中,律師可以適時地插問:“您說某甲借了你的錢,有什麼證據嗎?”“除有這些證據之外,還有什麼證據嗎?”等等。

  2、澄清式發問。即通過環環相扣的重疊式問句,以符合嚴格邏輯的修辭語句,瞭解、澄清諮詢者疏忽、遺漏、存在錯誤理解和錯誤認識或避而不談、密而不宣的情節和細節,使有關案情的客觀全貌能夠得以還原和保真。

  例如在上面所舉案例中,律師可以問:“您和某甲的借據是什麼時候立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嗎?”“還有沒有其他約定?”“是不是簽完字就借給了他款?”等等。

  3、限制式發問。即通過鏗鏘有力、理直氣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提問,明確諮詢者與律師之間的責任,闡明一切解答都是在假設諮詢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諮詢者故意隱瞞某些重要情況,解答則無效,律師不負任何責任。

  例如在上面所舉案例中,如當事人過於羅嗦,則可以適時地插話:“您應該儘量地說些與你們借款有關的事情。”“您不要過份埋怨他,說出所有對你有利的事實。”“您所說的是否全部屬實?您是不是還遺漏了一些事實,比如說,對你不利的一些事實?”等等。

  實踐中,律師應巧妙地、靈活地結合上述三種發問方式,細緻入微地進行法律諮詢工作。實踐中,有的諮詢者故意迴避對自己不利的情節,不作敘述;有的諮詢者故意誇大其詞,杜撰對方的責任和過失情節,甚至是故意地謾罵和侮辱;

  有的諮詢者還別有用心、別出心裁,故意編造一些有利於自己的情節和證據,杜撰一些不利於對方的情節和證據;有的諮詢者則避實就虛,故意將實質性問題隱瞞不談,而對一些非實質性的瑣碎情節則大加渲染、誇誇其談,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說詞。

  這就要求律師必須聽問結合、發問細密、話鋒嚴格、明察秋毫、從有知推無知,力爭作出準確而全面的分析。從有知中推無知,發現隱藏在談話內容和話題背後的事實和材料,洞燭天機,明察真相,是對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特殊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律師和諮詢者之間展開了一場口才戰和反口才戰、思想戰和反思想戰、心理戰和反心理戰,律師應基於律師口才學對其自身的特殊要求,從細微處見巨集大、從虛偽中見真實、從無知中見有知,透過諮詢者敘述中的表面現象,看到隱藏在背後的實質現象和真實事實。

  總之,全面而真實地瞭解和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材料,是律師法律諮詢的關鍵性環節;否則,則會導致律師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使整個諮詢工作陷入失敗,影響律師執業的聲譽。全面而真實地瞭解和掌握事實和證據材料,則要求律師綜合運用上述各條所列舉的方法和途徑,情真意切地展開與諮詢者的談話。

  庭辯時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2.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3.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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