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須得經保險人同意嗎
你聽說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承保範圍、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之損失以及產生之責任進行賠償的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不須經保險人同意
一般而言,財產保險合同中,當保險標的發生轉移必須經保險人同意。
其原因是:
首先,保險標的發生轉移,意味著保險標的的座落地址和所處環境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風險必然要發生變化。
其次,保險標的發生轉移,意味著被保險人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而不同的被保險人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不同、防風險意識不同必然也會引起保險標的的風險要發生變化。
如,甲企業私自將其保險財產中的一臺機器裝置轉移給乙企業,在保險期內,該機器發生全損,甲企業和乙企業都不能獲得賠償。
因為在出險當天,甲企業對該機器已無保險利益,而乙企業也不是該機器的被保險人。因此,轉移保險標的必須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由保險人根據轉移後保險標的的風險大小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重新確定保險價格。
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標的的轉讓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其理由是:
其一,託運人一旦將貨物保險標的交付給承運人後,風險始終控制在承運人手裡,不會因為提單的轉讓,即被保險人的變更而使保險標的風險發生變化;
其二,在海上運輸中經常會出於貨物貿易的需要,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常常可以通過轉讓提單進行買賣,被保險人也因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失去保險利益,使保險合同失去效力;
新的提單持有人也因未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而失去保險保障,為了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就必須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在海上貿易中,有時貨物要經過多次轉手交易,如果每次轉讓均需得到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必然會妨礙貨物的流轉,不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
因而,根據國際貿易的慣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視為貨物運輸合同的從合同,其轉讓可隨著貨物提單的背書轉讓同步進行。即只要被保險人背書後就也提單同時轉讓受讓人,而無需徵得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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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保險單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它是我國目前經營各類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採用的一種標準保險單。其內容分為正面與反面。正面印有該保險所需填寫的基本事項。包括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名稱、數量和包裝;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與保險費;運輸工具、開航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承保險別;檢驗理賠人或代理人名稱;賠款償付地點;合同簽訂日期等。背面則載有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保險責任範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訖、損失處理、索賠理賠、保險爭議處理、時效條款等項內容。
二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險憑證與上述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稱為小保單。保險憑證的正面所列內容與上述保險單相同。但無背面條款。只是在正面註明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三聯合憑證
聯合憑證是指國際貿易的發貨票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相結合的一種特殊的保險憑證。亦稱聯合發票。其具體程式是:保險人在出口公司為國際貿易活動簽發的出口商品發票上。加註承保的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內容,並加蓋保險人的公章。至於保險單上所列明的其他專案。諸如承保貨物名稱、數量、包裝、承運工具、裝運港和目的港等。均以發票記載為準。一旦發生海上事故。保險人按有關承保險別規定的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四批單
批單是保險人為變更已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而出立的補充性書面憑證。又稱批改單。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如更改險別、被保險人名稱、地址、運輸工具名稱、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權益轉讓等。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一致後。均需由保險人出立批單。批單可以是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進行批註。也可以另行出具變更單證。保險單一經批改。保險公司即應按批單上規定的內容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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