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案件承辦小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隨著我國律師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現行律師管理體制的弊病在實踐中逐漸顯現。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經過這一年的實習,我學會了許多,也成長了許多。尤其,我實習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我的指導律師,為幫助我儘快的從一名實習律師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付出了極大的心血與艱辛的努力,藉此機會,我對給予我極大幫助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指導律師表示深深的感謝。

  通過實習,對法律專業知識和律師執業經驗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師實務方面。以前在學校主要是在理論上進行法律學習,實際運用法律解決現實問題的機會很少。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就不一樣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解答法律諮詢,審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參加法庭審理等,從中學習很多律師執業工作的經驗和技巧。以前學習過法律文書寫作,知道起訴狀的格式寫法,但真正應用到具體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樣把訴訟請求寫得準確精練,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怎樣把事實理由寫清晰,使法官一目瞭然,這都不是簡單套用格式就能得來的。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原來翻閱案例能學到很多很多東西。因為案例是各式各樣的,有刑事類,有民事類,有社會經濟類等涉及方面十分廣泛,對以前學過的知識重新梳理,溫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對於怎麼判,為什麼會採取這樣的判罰是一目瞭然的,可也有一些學藝不深,無法全都看明白,那麼辦公室裡的,厚厚的一堆書籍便派上了用場,把個別已經淡忘了的法學術語以及法學名詞更加清晰地記錄一遍,把案卷裡的案例根據自己的瞭解寫下來,並用自己的理解對整個案例進行解說和分析,得到了一個鍛鍊學習辦理案件的機會,又得到了前輩們處理案件的基本經驗,還能把以前只是紙上談兵的知識溫習一遍,又何樂而不為呢?現在我同時發現,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於發現的眼睛去慢慢學習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綿會撐飽,我們應該比做植物,慢慢吸收養分,進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長。面對生活,我們總要抱著謙虛的態度逐步去嘗試,取其長而補其短,那麼我們的知識會和我們的生命一樣不斷茁壯成長,自身修養也就會不斷提高,個人價值也就與日俱增了。

  經過這一年的實習,我熟知並領會了最基本的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我知道要想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應該時刻謹記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誠信做人,認真做事,忠於事實,忠於法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在我今後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爭取將每一個案件做成精品,不求達到令每一個當事人滿意,但至少要盡力做到無愧我心,無愧我心中對法律的信仰。

  在實過程中,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處理流程,在協助指導律師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我不僅學會如何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學會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溝通成為時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穫是學會了與人溝通,學會了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尋求問題的解決方案。

  經過這一年的實習,我還深刻的認識到,要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還要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不僅要不斷學習業務理路知識,還要不斷學習與之相關聯的各學科知識。實習歲月已經結束,即將迎來我的職業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與辛勤的努力,做好個人工作計劃,書寫新的篇章。

  篇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無勞動合同,發生工傷

  一旦發生工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職工遇到工傷,陰差陽錯中,職工總會接觸到原本處於模糊層面的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但凡遇懂法之人的點撥,或者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與補償金沒有達到職工的心理預期,最終雙方對簿公堂,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更多的費用的風險大大提高。鑑於此,在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及時配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墊付醫療費用,最大限度獲取勞動者的信任和認可,及時補籤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在參與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標準支付,補繳保險後,職工就新產生的費用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勞動者此時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該意識到補籤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一者,降低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勝訴率;二者,基於自身不懂的不利條件,極大可能在補籤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在工傷賠償中對己方不利的條款例如基本工資偏低。伴隨著補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總會以各種各樣的說辭讓勞動者上當受騙,防不勝防,加上治療費用的緊迫性,勞動者的防線較弱。故在補籤勞動合的時候,勞動者就應該和用人單位提出更多有利於自己的合理要求。

  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勞動者發生並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至十級傷殘分別為27、25、23、21、18、16、13、11、9、7個月的本人工資。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非發生工傷之後勞動者就可享受,只有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的前提下才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由於勞動能力存在缺陷,該勞動者又不屬於不可替代的員工,單位會傾向於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低成本的解除勞動關係,一個關鍵的環節是勞動者主動辭職非被迫,此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便是一個較好的噱頭,如果勞動者迫切想要拿到這兩筆補助金,勞動關係的解除是必要條件,單位可誘使勞動者主動辭職,一旦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據該省市的具體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較大降低了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所擔負的風險,而這個過程也須不讓勞動者起疑。

  當然,用人單位亦可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之後在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用人單位依此協議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協議中約定的費用。後若因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糾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傾向於認為,對於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應認定為有效。而此項認定較為主觀,且用人單位負較多的舉證責任,故操作起來風險較大。

  勞動者在選擇主動辭職,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以獲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同時,應該意識到這麼做的後果,其一,喪失了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勝訴權;其二,一旦發生二次治療,二次治療的治療費用難以主張。此處的二次治療區別於復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二次治療大多表現為“取鋼板”等,其醫療費用在一次治療時候不會收取,而是在二次治療的時候另行收取,一旦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二次治療的該部分治療費用也難以繼續向用人單位主張,無法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瞭解到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達成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對二次治療費用及勞動補償金等做出相應的補充約定,確保自身的權益有保障。反之,應等二次治療結束之後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一併主張,或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及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12個月,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屆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注意,勞動者申請延長應當在12個月到期前30日內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分歧不在於停工留薪期的起算點,而在於其截止的時間節點,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如果勞動者在訴訟中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需要繼續就醫治療、在家休養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繼續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可視為其已不具備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條件,可以回到用人單位繼續提供正常勞動,故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則上應為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勞動者在享受完24個月停工留薪待遇後仍需治療的,職工應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如何發放待遇有所分歧,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傾向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按照病假工資給職工發放病假待遇。

  四、勞動能力鑑定中的護理鑑定需要的“護理費”和勞動者在治療中實際聘請的護工所花費的“護工護理費”

  勞動能力鑑定中的護理鑑定需要的護理費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而實際治療過程中,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情形處理: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超出醫保範圍的醫療費用

  法律並沒有規定醫保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由誰承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那麼,治療工傷的醫療費超出醫保範圍的費用,如果是在合理範圍內用藥、治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倘若超出合理範圍,筆者傾向於認為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在治療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保留好支付相應費用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達到對己方有利的後果。

  篇三

  光陰似箭,時光如梭,我的實習律師生涯已近尾聲,真正靜下心來回首這過去的一年,感觸頗多,收穫頗豐。這一年在指導律師與其它律師事務所同事的幫助下,我成長了,基本上也完成了從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執業者的蛻變。通過這一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漸加深,這不僅使我為自己能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堅定了我走這條路的決心,對自己未來的執業生涯充滿了期待與嚮往。

  在這一年的實習過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觸的案件都是訴訟案件,因此收穫最多的也要算是訴訟的技巧與經驗了。對於我這樣一名初來乍道的新人在實習的初期,指導律師並不敢讓我過多地參與案件的過程,而是讓我不斷地觀摩他案件的開庭以培養我的法律思維與觸覺。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開始有機會獨立地協助指導律師的案件承辦,對於自己的第一次開庭我覺得等這一天實在等得太久了,於是在接到法院傳票的那天開始,我便精心準備,不斷地在腦海裡設想庭上法官可能會問到的問題,自己怎樣的回答才能讓證據看上去滴水不露。

  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亂,我把證據的每一個小細節都用紅筆標註出來,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順序準備了一遍又一遍,讓這些順序都牢記心中好讓自己在法官或律師需要任何一份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的時候不至於手忙腳亂地一通亂翻。即使是這樣細心的準備,在第一次開庭那天,當我作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緊張與慌亂,就算是簡單地按照自己寫好的舉證意見一層不變地念出聲來我也明顯感覺到自己聲音的顫抖,更別說是在庭上能夠頭腦清晰地針對對方代理律師所丟擲的問題作出迴應,當時的大腦幾乎是一片空白。

  下了庭,指導律師對我上庭的情況做了總結,雖然指導律師也看出了我上庭時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勵我,在總結我上庭時的不足方面也輕言帶過,但我知道這是他在給我勇氣去改進自己。在以後的案件承辦中,指導律師依然給了我足夠的信任,也正是在這樣一次次的歷練與打磨過程中,我慢慢學會了用專業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觸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維也清晰敏捷了許多,在法庭上的發言也逐漸大膽自信了起來,但我知道這離在庭上游刃有餘地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問題還有一定的距離。庭審是一門很深的學問,它不僅需要法律執業者有很深厚的法學基礎、淵博的社會知識、雄辯的口才,同時還需要一些悟性與情商。要做一名好的執業律師實為不易,我只是翻開了其中的頭幾頁。

  在外行人士看來,律師是一份光鮮亮麗的職業,律師一直都頂著精英人士的光環。在律所實習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與律師這個名詞掛鉤,即使是“實習律師”這樣的稱號我也覺得怕自己的無知與愚鈍稱不上它。於是,當有朋友問起我做什麼職業,我只是含糊其辭告知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卻不敢大大方方地對朋友說我是實習律師,我怕我破壞了律師在他們心目中的形象。我想當時的不自信也確實是來自於自己在知識與經驗上的欠缺與匱乏。律師真是一份需要不斷學習的職業,大量層出不窮的法律法規需要我們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當事人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不同領域,而作為律師需要在有限地時間內去回答去解決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在最開始有當事人來諮詢指導律師的時候,我就把當事人的問題拿來問自己,如果當事人問到我,我的回答是什麼,經常我會回答不上來。

  為避免“書到用時方恨少”的狀態,我去圖書館借閱了不同領域的法律書籍,從勞動案件、工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實務…我都一本一本地認真研讀再結合實習中所碰到的案件來運用。隨著我接觸的案件不斷增多,我也慢慢學會了如何運用所學的法律原理去回答當事人的諮詢。當有朋友或是陌生人來電諮詢我法律問題,我不再像以前那樣害怕出現別人把我問得我啞口無言的尷尬場面,就算是在做面對面的法律諮詢的時候,我有時也可以自信滿滿地有條不紊地幫當事人分析案情解決問題。在面對文化程度不高的當事人的時候,我還算沉著冷靜。但有時在面對文化程度較高的當事人,當事人問的問題又比較棘手的時候,那份沉著冷靜有時也是裝出來的。這方面還要不斷加強學習,想贏得別人認可的同時也必須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這對於實習期滿後即將獨立執業的我們來說是很現實又很頭痛的問題。在長達一年多的實習過程中,我只為指導律師接了兩個小案件,還是通過同學介紹的。在實習過程中我並未學會如何“自我營銷”。有時擔心像保險行業二手房銷售行業那樣的地毯式營銷是否會褻瀆法律降低法律執業者的身份,我把這樣的困惑與指導律師交流。指導律師為了解答了這樣的困惑,也轉變了我對營銷手段的看法。我們現在已經是市場經濟時代,律師行業也是服務行業的一種,也要走向市場。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銷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學得再好也是無人問津無用武之地。

  在我去交警大隊扣違章分數的時候,在交警大隊門口就有人向過路人發一本書,我隨手接過翻開一看是深圳某律師編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指南》,上面也有該律師的聯絡方式,這本書以他實際操作過的案例現身說法,看上去是一名在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很專業的律師。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請律師處理交通案件的當事人在看過這本書後我會優先考慮該名律師。我覺得這樣的營銷方式很不錯,既達到了宣傳自己的效果又顯示了自己的專業水準。

  實習小結是結束也是開始,未來的執業道路並不平坦,但我會堅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終歸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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