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規處處長陳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邢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品為大家解讀修訂後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解讀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辦發[2015]17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5]7號***,加強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保障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公通字[2010]57號***進行了修訂完善。

  嚴格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式——與案無關財物須3日內退還

  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是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前提。為了加強對涉案財物的源頭管理,規定要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措施;依法對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影,並及時鑑定、估價;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時,應當為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對於已經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物,要求公安機關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

  張品澤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尊重與保障人權是公安執法的基本價值取向。規定通過對“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式”的嚴格規定,體現了維護與保障人權,進一步規範公安執法。

  規範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設專門場所保管涉案財物

  按照辦案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設立或者指定專門保管場所,對各辦案部門經手的全部涉案財物或者價值較大、管理難度較高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保管,並將涉案款項存入本機關唯一合規賬戶。

  考慮到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數量多、分佈廣,對涉案財物一律進行集中管理難度較大,規定對於價值較低、易於保管,或者需要作為證據繼續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還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財物,允許由辦案部門設定專門的場所自行保管,並要求辦案部門指定不承擔辦案工作的民警為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上述規定,實現了辦案部門與涉案財物管理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的相互監督制約。

  陳敏認為,規定要求普遍推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的財物具體範圍還是由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符合當前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公安機關辦案實際。

  明確涉案財物保管的具體要求——24小時內應將實物移交

  對涉案財物進行科學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過程中出現損壞、丟失等問題是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進行分案、分類保管,保管場所應當具備相應保管條件,符合安全要求,並安裝視訊監控裝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會同檢察、法院建立多部門共用的管理中心。

  考慮到執法辦案中涉及的財物種類多、數量大,而公安機關自身的保管條件和能力有限,規定允許公安機關委託具有相應條件、資質或者管理能力的單位,對危險物品、鮮活動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進行代管。同時,規定要求,辦案人員提取涉案財物後,原則上應當在24小時內將實物移交專門的管理部門或者管理人員;實物不在公安機關保管的,應當移交相關法律文書和清單的影印件,並規定了嚴格的移交程式。對於因執法辦案、宣傳教育等工作需要而呼叫涉案財物的,規定明確了相應的審批許可權、具體呼叫程式和審批人、管理人、呼叫人的責任,將呼叫涉案財物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

  張品澤認為,隨著新型犯罪的不斷出現,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財產轉移隱蔽性更強,規定通過更加細緻的規定,使公安機關在保障涉案人員合法財產權益的同時,提高了對涉案財產的控制能力。

  建立執行涉案財物集中管理資訊系統——資訊與執法辦案資訊系統關聯

  資訊化手段是深化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撐和保障。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強化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的資訊化應用,研發運行了涉案財物管理系統,並與執法辦案資訊系統等互聯互通。所有涉案財物資訊在上傳執法辦案資訊系統的同時,也自動匯入涉案財物管理系統。有的還運用掃碼技術,逐案逐物生成條形碼或者二維碼,管理人員、辦案人員可以便捷地查詢涉案財物基本情況以及保管人、辦案人、所涉案件等資訊,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強化了對民警的剛性約束。

  在總結吸收地方公安機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資訊系統,對涉案財物資訊進行實時、全程錄入和管理,並與執法辦案資訊系統關聯。

  邢捷認為,這一規定既便於規範涉案財物管理,也為將來建立跨部門的管理平臺奠定基礎,使涉案財物管理更加現代化。

  細化涉案財物返還和先行處置程式——不影響辦案的物品應及時歸還

  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屬於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予以返還。但是,實踐中長期存在返還標準不統一、相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對此,規定提出,在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於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返還,並明確了返還的具體程式。同時,規定要求在案件已有明確結論的情況下,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向當事人返還涉案財物。

  考慮到一些涉案財物易腐爛變質、價格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兌現期限,在訴訟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價值損失,規定增加了經權利人書面同意或申請,對有關財產進行變現的操作程式,以防止和減少涉案財物的價值損失。

  邢捷認為,規定中新增的涉案財物及時返還和先行處置程式也是亮點,體現了儘可能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理念,從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權益出發,有力提升了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

  健全執法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對案件審批人、稽核人追責

  為了加強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有效監督,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範圍,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審計、裝備財務、警務保障、法制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公安機關負責人、法制部門在審批、稽核案件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涉案財物的審查。同時,進一步完善了辦案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並規定案件審批人、稽核人對於相關情形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也應當追究責任。

  此外,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權利救濟程式,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投訴、控告、舉報、複議或者國家賠償,並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權對下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相關工作進行監督。

  陳敏認為,新修訂的規定對責任監督內容做了更細化的要求,篇幅更長、內容更全面,完善了對辦案人員、案件審批人、稽核人追責情形的規定,這將使權利救濟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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