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書不屬於聘用合同嗎
人事聘用作為一種聘用手段,聘任書是否屬於聘用合同,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聘任書是否是屬於聘用合同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聘任書不屬於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判斷一書面協議是否是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係而訂立的以勞動權利與義務為主體內容的書面協議,則應視為勞動合同。”即該書面協議大部分內容是勞動權利與義務方面的內容,不管其名稱如何,都應認定為勞動合同。因此,聘任書不是聘用合同,更不是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徵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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