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審計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5年01月09日

  農村審計工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一環,為適應新農村建設的步伐,我們應不斷推進農村審計的發展與進步,更好地應對農村財務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不斷髮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談改進農村審計模式新思路

  【摘要】 我國農村現行審計模式面臨協調機制差、國家審計不到位和鄉鎮經管站內部審計獨立性差的問題。文章基於現有文獻中審計模式的梳理和評述,提出改進的農村審計模式新思路以及該模式執行的保障機制。

  【關鍵詞】 農村審計模式; “雙頭管理”的內部審計; 協調機制

  一、農村審計模式概述

  農村審計對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一方面使得農村經濟活動在審計力量的威懾下按照正常的軌道進行,防止、發現並糾正農村經濟活動中存在的資金使用的違規違紀、效益低下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審計可以發現農村財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並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從而不斷完善農村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我國現有的農村審計按照其主體、物件及內容進行分類,如表1所示。

  目前,我國農村審計模式主要由國家審計機關和鄉鎮經管站主導的內部審計構成。該種農村審計模式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健康、良性發展,但其也越來越不能克服農村審計“量多、面廣,而審計力量有限”的難題,並逐步凸顯出國家審計和鄉鎮經管站內部審計之間缺乏溝通、協調機制的侷限性,使得農村審計“重複”和審計“真空”並存。

  第一,國家審計機關與鄉鎮經管站主導的內部審計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現有農村審計模式,缺乏審計結果從下至上的彙報機制和從上至下的溝通機制,國家審計和鄉鎮經管站內部審計對審計結果互不交流。因此,農村審計中會出現對同一筆資金出現“多頭監管”,重複審計,例如國有農業企業資金,而對於一些預算外資金,則沒納入審計範圍,農村審計出現“監督漏洞”。

  第二,國家審計機關對涉農資金的審計沒有到位。一是地理範圍缺位。國家審計工作人員每年對涉農資金的審計一般只到縣和鄉鎮,忽視了對農村的審計。二是審計目標缺位。國家審計一般只注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忽視資金使用效益性審計。三是審計內容缺位。農村審計只是審計農村資金,忽略農產品價格、農村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審計等內容。

  第三,鄉鎮經管站的內部審計,缺乏足夠的獨立性。農村不少地方在實行“村賬鄉鎮管”之後,鄉鎮經管站不僅要完成農村日常的會計經管工作,而且每年一些人員還負責對農村進行審計。因此,鄉鎮經管站“自己做賬,自己審計”,其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慢慢消失,農村審計監督日益弱化。

  二、現有農村審計模式改進的主要做法及其缺陷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越來越不能滿足農村審計的需要,農村經濟活動處於“監督缺位”的狀態,因此,改進現行農村審計模式的措施成了學者關注的焦點。現在流行的觀點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國家審計範圍延伸說”——將農村審計全部列入國家審計的範圍,設立專門的農村審計監督中心,負責農村中所有的審計工作。

  筆者認為,首先,將農村審計全部納入國家審計範圍的法律依據不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不屬於國家審計監督的範圍。農村集體經濟特殊的經濟性質決定了農村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既包括國家財政專項資金、農業貸款,也包括社會集資以及外資。顯然,社會集資和外資不屬於國家審計的範圍。其次,國家審計力量有限,難以承擔農村全部的審計工作。國家審計資源有限,審計任務繁重,因此,將農村審計全部納入國家審計範圍,可能無益於農村審計質量的提高。

  第二種:“委託CPA審計說”——鄉鎮經管站由直接審計者向對外協調者轉變,並代表村民委託CPA進行社會審計。

  我國農村開展社會審計的條件並不成熟。一是審計準則條件不成熟。我國現行審計準則並未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作出專門規定,而現行審計準則中關鍵的審計概念並不適合農村審計物件,例如可容忍錯報和重大錯報風險。二是配套制度條件不成熟。CPA對企業的審計有相對完善的經濟法和證券法的支撐,從而審計結果有較強的威懾力,而農村審計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因此就算CPA審計了,其審計建議也是沒有下文,審計威懾力低,監督效果弱。三是農村會計水平、內部控制不成熟。社會審計的順利開展有賴於良好的財務會計水平和內部控制,農村中賬簿混亂、做賬憑證依據不足的現象大有存在。

  第三種:“委託除CPA外第三方機構審計說”——在縣***市***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受村民有關委員會委託進行有償審計。

  該種農村審計模式也有以下不足之處:首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經濟性質難以確定。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屬於政府設立的,但又面向農村提供有償審計服務,有政企不分的嫌疑,有損農村審計的權威性。其次,沒有充分發揮現有農村審計資源。鄉鎮經管站工作人員有著較為豐富的農村審計經驗,而縣***市***級政府設立的農村審計機構忽略了這塊審計資源。最後,該機構提供的是有償審計服務,無形中加重了農村的經濟負擔,削弱了貧困地區的審計積極性。

  三、農村審計模式改進新思路

  本文將針對現有模式的缺陷以及現有思路的不足,提出改進的農村審計新模式

  改進的農村審計模式主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村審計機構和“雙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構成。

  ***一***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審計機構

  按照《審計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政府審計機構。因此,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政府審計性質的農村審計機構,對農村進行定期審計。

  該機構的設立包含兩點新意。一是審計內容的拓展。審計的內容跳出傳統的農村審計思維圈子,不僅包括重要涉農資金。同時,應該適時擴充套件審計內容,比如農村環境審計、農產品價格審計等。二是審計資訊共享協調機制的建立。共享機制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農村審計的效率和質量,避免審計“重複”和審計“真空”,形成全方位的農村審計監督。

  該機構的設立充分利用、吸收了現有農村審計模式下的資源。一是法律資源。《審計法》是該機構運轉的法律依據,無需重新立法,節約了立法成本。據相關資料,我國的立法週期一般為三至五年,有些法律甚至要超過十多年才能最終立法。二是人力資源。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審計機構工作人員業務素質高、審計組織體系完備,能夠保障農村審計質量,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二***“雙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

  設立“雙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該中心直接受鄉鎮政府行政領導,與鄉鎮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平行,向鄉鎮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的經費由鄉鎮政府財政預算承擔。審計業務技能上接受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審計機關的指導。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的業務人員由鄉鎮政府從鄉鎮經管站中推薦業務能力強的人員,但人員任免權歸屬於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

  設立“雙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的主要優勢在於:

  第一,農村審計獨立性得到加強。首先,經費來源有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的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財政統一撥付;其次,人員任免獨立,中心的人員任免權最終歸屬於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減少了鄉鎮人民政府對審計工作的非正常干涉。

  第二,農村審計的專業性得到提升。中心工作人員“只審計,不做賬”,只負責農村有關單位日常財務收支和幹部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雙頭管理”的領導體制,可以促進審計資訊的共享。該中心不僅要向鄉鎮政府負責,同時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彙報工作,使得內部審計的結果能夠與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村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對比分析,為農村整體的資金使用效益提供資訊。

  ***三***改進的農村審計模式的特點

  第一,存在自下而上的彙報機制和自上而下的溝通機制。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鄉鎮政府彙報審計工作結果,接受它們的雙重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審計機構建立農村審計資訊共享協調機制,從而有效地實現了農村審計模式內的溝通、協調。

  第二,國家審計職責分明、重點突出,提高了國家審計在農村中的審計質量。該模式用列舉的形式列明瞭農村審計中歸屬於國家審計的範圍,不僅包括傳統的涉農資金審計,還包括農村環境審計、農產品價格審計、農產品檢疫情況審計等新內容。農村中開展的國家審計重點關注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性以及關乎國計民生的農村問題。

  第三,“雙頭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獨立性強於鄉鎮經管站的內部審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與鄉鎮政府其他部門平行,並受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經費由鄉鎮政府統一撥付、人員任免權歸屬於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從而提高了獨立性。

  四、農村審計改進模式執行的保障機制

  第一,端正農村幹部對農村審計的態度。在進行農村審計時,有不少農村幹部對審計缺乏正確的認

  識,甚者阻擾 審計 工作的進行。因此,應端正農村幹部對農村審計的態度。

  第二,提高農村財務 會計水平、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農村財務會計水平低、內部控制弱,直接影響了農村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因此要進一步完善“村賬鎮管”的代理制度,提高農村財務會計水平;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推動農村審 計的順利開展。

  第三,明確“雙頭 管理”的農村集體 經濟審計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省政府可以按照《審計法》和《全國農村審計條例》,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審計條例。

  第四,用法律推動農村審計模式中審計資訊共享協調機制的規範執行。不同的審計部門之間由於部門利益,審計結果和審計意見等資訊通常處於相互封閉的狀態,打破這種狀態需要靠法律等強制性力量的推動。

  【參考文獻】

  [1] 趙素寧.關於農村審計工作重點環節的探討[J]. 農業經濟,2009***8***:89-90.

  [2] 陸曉暉.農業審計概念與資源整合問題研究[J].審計月刊,2007***12***:9-11.

  [3] 朱朝暉,陳建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創新研究[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8***6***:35-39.

  [4] 周杰,王志雄.註冊會計師業務在農村擴充套件的一些探索[J].中國註冊會計師,2006***4***:32-34.

  篇2

  談農村審計組織模式的創新與發展

  一、農村審計組織模式及侷限性

  ***一***農村審計模式概述

  審計模式是審計導向性的目的、範圍和方法等要素的組合,它規定了審計應從何處著手、如何著手以及何時著手等方面,可分為組織模式和行為模式兩種。農村審計的組織模式主要包括審計的領導體制、組織結構和執行機制等;行為模式則包括審計制度與規範、審計內容與形式、審計手段與方法、審計結果處理與運用等。在農村審計模式中,組織模式是行為模式的前提和基礎,它決定和影響了行為模式。

  ***二***農村審計模式的侷限

  農村審計起源於鄉鎮企業內部審計,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及管理體系的完善,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逐漸成為主導。根據農業部的《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及地方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審計工作的法定主體,國家審計機關可給予業務上的指導。因此,農村經管站內部審計是當前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農村審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鄉鎮經管站在完成日常經管工作的同時,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任務。審計人員通常不設專職,一般由經管人員兼任,或者在經管站內下設審計站,與審計站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經費由經管站統一撥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模式,無須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操作起來簡便易行,但獨立性較差。農經站既是主管部門又是審計監督部門,還有可能是被監督的物件,集管理、執行、審計等不相容職務於一身,會影響審計的結果和質量。審計人員由經管人員兼任,專業勝任能力不強,培訓工作滯後,新生力量補充不足,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趨於老化。沒有專門的經費來源,由經管站統一發放,容易造成經費不足。

  二、農村審計組織模式的探索

  ***一***政府領導多方力量聯合審計模式

  聯合審計模式即由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牽頭,抽調紀檢、財政、公安、信訪、農村基層等單位的財務人員為兼職審計人員,在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下聯合開展審計工作,具體執行情況如圖1所示。農村審計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複雜,任務艱鉅,在實際工作中,僅僅依靠審計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XX象山縣在縣、鄉鎮政府的帶領下,審計部門多次與紀委、監察、公安、信訪等部門共同辦案。近幾年來,審計部門與上述部門共同辦案多件,成功地披露一批村級財務舞弊案件,有力地打擊了農村經濟犯罪。通過與其他各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從而使審計結果得到了及時的處理,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

  ***二***內審協會指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XX區對鄉鎮政府內部審計模式作了改進,與XX市內審協會建立固定的聯絡制度。XX區各鄉鎮、街道都在政府辦公室下設立審計辦公室,部分鎮鄉、街道還單獨設立了審計所,並建立領導小組,由人大、紀委、城建、財政、農經站等有關人員組成。XX內審協會名義上是一個民間組織,實質上由各地市審計機關成員組成,XX區的農村審計接受內審協會與區審計局的“同級”和“同步”領導。內審協會定期對鄉鎮審計辦公室***所***進行業務指導,對審計過程中產生的矛盾進行協調,同時開展審計實務經驗交流、理論研討、審計人員培訓等工作。

  ***三***政府與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下的獨立機構審計模式

  在政府的大力支援下,XX餘姚率先提出實施雙重領導的農村審計模式。該模式下,市審計局專設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中心,各鄉鎮設立獨立的審計所***站***,同時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負責並報告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審計人員部分由市審計局派出,部分由鄉鎮政府任命,也可以由雙方聯合對外公開招聘,需通過審計機關的業務考核,持證上崗。審計工作由鄉鎮政府委託安排,也可接受上級政府及教育、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的委託進行審計,接受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理財小組的委託來安排。審計結果經縣級審計機關批准後,報送鄉鎮政府,下發給被審計單位執行,並向農民群眾通報。其執行機制如圖3所示。

  三、農村審計組織模式的現實選擇

  ***一***以雙重領導下的獨立機構審計為核心

  農村審計組織模式的轉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於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要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就必須有超然獨立的審計機構;要提高審計的權威性,就必須有政府力量作支撐;要增強審計的專業性,就必須有高素質的專職審計人員。綜合考慮上述三方面因素,應大力提倡政府和審計機關雙重領導下的獨立審計模式。兩種領導主體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同時又相互牽制,層次較高、獨立性較強,並且有國家審計法規作保障,審計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審計出來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公正地處理,具有較高的審計權威性,在審計經費和人員方面也有保障。

  ***二***實現內部審計職能的轉變

  內部審計也有其特定的優勢,能對 經濟活動進行實時監督。在雙重領導模式下,要充分而適當的利用內部審計的力量。學習和借鑑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和 工作方式,實現農村內部審計職能的轉變,由完全的審計監督功能向農村經濟預測和 管理職能轉變,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中的 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提供指導,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三***藉助 社會審計力量

  隨著農村經濟的 發展,使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成為可能。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實現了資金來源多渠道和股權多元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雙重領導下的農村審計機構雖然在獨立性、專業性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比不上民間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經驗豐富,專業人才齊全,業務水平高,而且與被審計物件之間僅是業務委託和受託關係,沒有其他利害關係,註冊會計師受執業準則的約束,可以做到客觀公正。所以,部分審計業務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由農村審計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工作進行實時監督和複核,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

  ***四***發揮內審協會的指導作用

  內審協會雖然不直接參與審計工作,但對審計工作有重要的指導和協調作用。內審協會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能全面掌握各地農村審計工作資訊,彙集先進經驗以供參考和借鑑,發現突出問題以共同商討對策;二是獨立於審計和被審計單位,能有效協調和解決雙方的矛盾。

  四、農村審計組織模式的發展趨勢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高度發展,執行模式不斷創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將越來越普遍。農村審計監督的方式也將適應組織結構的調整而變化,無需設定專門的審計機關,以內部審計為主,社會審計為輔,國家審計機關給與指導或受託進行檢查。在村民監督委員會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聘用合格的審計人員來行使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權,內部審計機構不受村民代表委員會及經 營班子的約束,由村民監督委員會領導並向村民大會 報告工作。年度終了,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外部審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審計機關不再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常規審計,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國家審計機關對農村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其結構關係如圖4所示。

  參考文獻:

  [1]趙金樓、李曼靜:《面向新農村經濟建設的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研究》,《商業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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