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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狀況和時運而變化。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資料: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理論依據
亞里士多德確立西方古典法治理念,其中精華積澱在西方法文化中,隨同歷史的變逐漸演變為一種法治傳統,發展為近代西方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近而形成現代法治文明。從實踐中看,西方法治社會的形成並不是某一智慧者自己單個人努力的結果,而是由構成市民社會的各個群體集合之間的衝突、協調、妥協及其所產生合力作用的結果。因此,為了實現我們的法治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必須構建相應的集合體—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治文明是人類整個文明歷史中最輝煌的一部分。[1]P24其成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律實現由習慣規則向實體規範的飛躍,實現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發展出功能齊備、構架嚴密的司法體系,實現了其在國家權力機構中的獨立和衡平的目標;三是成功構建出高度專業化的統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成功塑造現代法治的弄潮兒——法律家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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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一
圖片二
法律社會學認為,法的執行和遵守是整個法律控制系統的核心。法律如果要想實現由靜態法規範進入社會生活變為“活的法律”,必須而且只能內化於社會個體自身的認知體系中,使法律的選擇成為評價他人的和自身行為的自覺選擇。這些複雜的內化過程,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法律的適用在其中又居於核心地位。試想,法律適用的積極效果又怎能離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卓越素質和行為的正當性呢?因而,能否構建適應現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紙上的法律轉化為“活的法律”的關鍵所在,也是衡量一國法治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誌。
法律是社會中多樣化利益相沖突或妥協產物,其本質價值在於衡平。現代國家權力結構體系大多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塊。其中立法目的在於制定社會規則,行政是國家進行公共管理和協調社會關係的具體方式,而司法則是用已制定的社會規則對社會主體行為進行裁判,從而對社會主體行為產生導向作用,進而影響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無論對社會個體,還是整個國家權力體系都具有威懾力,而要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離開一個優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及其整體的卓越素質,適法活動則幾乎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權內部,單個法官是無法承擔法律的公正與衡平功能的。因為“正義並不是單個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權為核心的法律執行更不是單個法官所能左右。因而,當代社會法律執行的大廈實質上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一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支撐起的,法律公正與衡平的價值目標也正是藉助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奮鬥而得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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