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安全用電與供電公司的經濟利益和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僅供參考。

  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篇一:

  為加強學校用電安全工作,增強教師的用電安全意識,確保學校的財產安全和師生的生命安全,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區教育局對安全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利民一中用電安全責任書》:

  1、嚴格按照用電安全程式來完成各種用電工作,不能私自安裝和亂拉亂接電線。

  2、各辦公室電源和用電器確定專人分管,即用即開、不用則關,特別是放學、放假,更要特別檢視,確保萬無一失。

  3、未經學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扯。私自安裝、亂搭亂扯者,學校將追查當事人的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

  4、嚴格按照用電規程用電,誰主管、誰負責,誰用電、誰負責,若出現安全事故,將追究當事人一切責任。

  學校簽字***簽章***

  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篇二:

  甲方:

  乙方: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書。甲方和乙方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臨時用電進行監督管理,嚴格遵守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保障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一、甲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並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2.負責提供施工電源,並把施工電源送到***經雙方共同驗收***符合安全標準的二級分配電箱。並對乙方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向乙方提供電源時,應與乙方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5.按照有關臨時用電標準對乙方的臨時用電裝置、設施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乙方在臨時用電中存在隱患必須責成乙方予以整改。並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二、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嚴格執行國家用電的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區域內自行管轄的臨時用電負全面管理責任。

  2、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臨時用電申請。裝置設施需要增容時,必須重新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3、乙方在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電源線必須選用無接頭、無破損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

  4、在使用電氣裝置時必須穿戴好防觸電防護用品;所有用電裝置都必須接保護線並安裝插頭,嚴禁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5、乙方人員不得隨意亂接亂拉電源及其它不安全的電氣裝置,如需用電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操作。

  三、雙方有關未盡事宜補充條款

  乙方在甲方現場施工期間必須遵守現場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立即生效,各儲存一份。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篇三:

  單位,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的規定,為了更好的保證可靠的供電和電網的安全,協議如下:

  一、供用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用電雙方按產權分界點各自負責裝置的維護管理。

  2、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裝置損壞,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方的供電裝置。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執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二、 安全執行管理責任

  1、供電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用電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用電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安全用電技術操作規程、用電制度、裝置排程許可權的劃分、執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用電方指派的專職電工的行為代表乙方行為,電氣專職人員必須持高壓入網證上崗, 嚴禁無證電氣操作人員進行電氣操作作業,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責任單位承擔所有後果。

  3、用電方必須向供電方的用電檢查部門報送變***配***電值班人員名單;如值班人員有變動時,必須書面通知供電方的排程部門和用電檢查部門。

  4、未經供電方用電檢查人員同意,用電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使用者供電。

  5、用電方必須對用電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電防護用品。

  6、用電方專職電工必須配合好甲方對用電系統的維護、檢查工作,不得推諉。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供電方對用電方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電方整改後,應及時進行驗收。供電方不承擔因用電方電氣裝置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責任。

  2、用電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裝置***含保護設施***帶病執行,存在安全隱患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用電方誤操作或其裝置缺陷,導致電網不安全執行的一切後果全部由用電方承擔。

  5、用電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供電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裝置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6、使用者產權的線路發生任何事故,供電局不承擔責任。

  7、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甲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四、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1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供用電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4、本協議正本一式 兩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一 份。

  供電方:***簽章*** 用電方:***簽章*** 地址: 地址:

  ***: ***: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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