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是責任基礎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誠信原則和締約過失為基礎,且其僅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侵權責任則以侵權損害的事實為基礎,它不一定存在締約過程中,也不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信賴關係。

  二是保護物件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保護物件為締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它將責任直接歸於締約過程中有過錯的締約人。而侵權責任的保護物件則是他人的人身權、智慧財產權、財產所有權等權利。且該責任不僅要追究損害的引起者,還要求促使損害結果發生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責任性質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一般以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為限,即該責任具有補償性。而侵權責任除了財產責任外,還有非財產責任,同時其兼有補償性和懲誡性。

  四是構成要件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締約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相對方受到損失,過錯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為構成要件。而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人具有違法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四個要件。特殊侵權責任則不需要侵權人主觀上一定有過錯,即使沒有過錯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構成此責任。

  五是適用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豐借假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侵權責任的適用範圍則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祕密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發生競合,如在締約一方因締約過失和產品質量問題給相對方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就會發生這兩種責任的競合現象。

  六是訴訟管轄不同。

  因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可以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七是舉證責任不同。

  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中,受損害人負有提供證據證明締約過失方在締約階段存在過錯和自己遭受損失的義務,即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人一方。而在特殊侵權責任糾紛中,受損害人不承擔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自己確實受到損害就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八是擔責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並以賠償損失為該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九是賠償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即該責任所要救濟的賠償的主要是財產的減損,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除直接和間接損失外,在侵害他人人格權外,受損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不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除賠償必要的費用外,還應承擔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

  十是適用法律不同。

  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糾紛,適用的實體法是合同法。而處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則是有關侵權行為法。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一***成立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宗旨是為了解決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為前提和認定標準。

  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成立的合同產生的責任。如果存在合同關係考慮適用違約責任,不存在合同關係則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二***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是賠償責任,而無其他責任方式。

  合同責任的方式,既有賠償責任,也有違約金責任、繼續履行責任、違約定金責任、價格制裁等方式。這種責任方式導致締約過失責任不具有約定性。在違約責任場合當事人既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約定違約金和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三***賠償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僅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以返還或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於合同未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當事人在合同締結前的狀態和現有狀態之間的差距,應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範圍。

  違約責任通常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賠償期待利益以後,受害人就達到了合同如期履行一樣的狀態,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實際履行的替代方法來使用。筆者在後文將對本問題予以詳細闡述。

  ***四***是否存在責任限制不同。

  對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做出此種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交易風險,鼓勵交易,同時也可以避免各種不必要的糾紛。

  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與違約責任相同的責任限制的規定。

  ***五***是否可以免責不同。

  我國法律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規定免責事由,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僅適用於違約責任。此外,免責條款也僅僅適用違約責任。

  ***六***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採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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