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已於2004年6月7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您正在訪問的文章《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因涉及到敏感詞彙暫時無法顯示,我們的工作人員正在加緊處理中,請您稍後再訪問,感謝您的支援!
網站使用說明
1、本網站內容及圖片來源於讀者投稿,本網站無法甄別是否為投稿使用者創作以及文章的準確性,本站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根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並將本侵權頁面網址傳送郵件到[email protected],我們會及時做刪除處理。
2、支付成功後,若無法下載,請掃碼二維碼聯絡客服,我們會及時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