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佛教介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03日

  元代佛教,是指元世祖即位至順帝末年的百餘年間***1260—1368***蒙古族在全中國範圍內建立元王朝時期的佛教。為了敘述方便,將元朝未正式建立以前蒙古時代的佛教也在本文內略加敘述。自十三世紀初葉,元太祖成吉思汗就曾命其後裔,給各種宗教以平等待遇。

  元代佛教歷史

  元世祖忽必烈在即位前,即邀請西藏地區的名僧帕思巴東來,即位後,奉為帝師,命掌理 全國佛教,兼統領藏族地區的政教。帕思巴圓寂後,他這一系的僧人繼續為元帝師的有亦憐真、答兒麻八剌乞列、亦攝思連真、乞剌斯八斡節兒、輦真監藏、都家班、相兒家思、公哥羅古羅思監藏班藏卜、旺齣兒監藏、公哥列思八衝納思監藏班藏卜、亦輦真吃剌失思等喇嘛***《新元史·釋老傳》***。又終元之世,每帝必先就帝師受戒,然後登位。凡舉行法會,修建佛寺,雕刻藏經等佛事費用,多由國庫支出,並常給與寺廟大量田地以為供養。而喇嘛僧則享有一些政治經濟特權。

  護持

  此外,漢族僧徒與河西回鶻僧,仍受到相當的待遇。元初佛教界一些著名人物,如耶律楚材、劉秉忠等,或為朝廷所尊信,或居政府的要職,對於當時佛教的護持,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且禪宗盛行江南,天台、白雲、白蓮等宗亦相當活躍。但對佛教教義未有多大的發揚,僅寺院經濟的發展與僧尼人數之增加,有甚於過去。而寺院大力經營工商業等,尤成為元代佛教的一特殊現象。

  元代管理佛教的機構,最初設總制院,即以國師為領導。後又設功德使司***簡稱功德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總制院改稱宣政院,擴大管理職權,且在各路設行宣政院,代替了功德司的事務。僧官如僧錄、僧正、僧綱等,也都由宣政院管轄。後來到至順二年***1331***撤銷行宣政院,另於全國設立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各地僧尼事務。元統二年***1334***,又罷廣教總管府,復立行宣政院。

  元代寺院和僧尼的人數,據宣政院至元二十八年***1291***統計:全國寺院凡二萬四千三百一十八所,僧尼合計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若將私度僧尼糀E算在內,恐怕還不止此數。

  元代皇室所建官寺很多。從至元七年***1270***到至正十四年***1354***在京城內外各地,建有大護國仁王寺、聖壽萬安寺、殊祥寺、大龍翔集慶寺、大覺海寺、大壽元忠國寺等,這些土木費用都很浩繁。英宗至治元年***1321***所建的壽安山佛寺,鑄一佛像曾冶銅五十萬斤***即今北京西山臥佛寺的臥佛***。

  寺院

  隨著寺院的興造,又規定每寺住僧約三百人,於是朝廷將大量田地給與寺院。例如,中統初***1260***給慶壽、 海雲二寺地五百頃。大德五年***1301***給興教寺地一百二十頃,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頃,萬安寺地六百頃,南寺地百二十頃。皇慶初***1312***給大普慶寺田八萬畝,崇福寺河南地百頃,上都開元寺江浙田二百頃,普慶寺山東益都田七十頃。至正十二年***1352***,建清河大壽元忠國寺成,以江浙廢寺之田歸之。據大略統糀E,自世祖中統二年***1261***到至正七年***1347***,前後共給寺田三千二百八十六萬一千畝***《續文獻通考》卷六***。這些寺院土地的主管機構是太禧宗禋院。各寺都設有總管府、提舉司或提領所來經管業務。其一寺的田地散在各路的,便就各地設立主管機構。如大護國仁王寺,有襄陽、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大承華普慶寺,有鎮江、汴梁、平江等處稻田田賦提舉司。大承天護聖寺,有平江善農提庫司、荊襄等處濟農香戶提舉司、龍慶州等處田賦提領所等***《元史·百官志》***。

  元代寺院經濟成了畸形的發展。因為寺院在擁有大量土地的同時,還大力從事商業和工業。當時各地解庫***當鋪***、酒店、碾磑、湖泊***養魚場***、貨倉、旅館及邸店***商店***等,很多是寺廟所經營。如皇慶初***1312***給與大普慶寺腴田八萬畝外,還有邸店四百間,即其一例***《陔餘叢考》卷十八***。其在工業方面,如開採煤炭和鐵礦,也有寺僧參加。成宗大德元年***1297***有禁權豪僧道擅據礦炭山的命令***《元史·成宗紀》***。仁宗延祐三年***1316***于山西五臺山靈鷲寺置鐵冶提舉司***《元史·仁宗紀》二***,這也是前代寺院所無的經濟活動。還有銀礦的開採雖非寺院直接經營,而其收入卻歸寺院所有。如至順元年***1330***,聞蔚州廣靈縣地產銀礦,文宗即令中書太禧院派人經營,而以其所得歸大承天護聖寺***《元史?文宗紀》三***。寺院的工商業經營,當然和政府賦稅收入有關。政府對於寺營的解庫,有時禁止,有時命其納稅。而政府對於各處住持僧人將常住金谷掩為己有,修建退居私宅,開設解庫,也有禁令***見《元典章》卷三十三***。

  至元三十年***1293***曾命僧寺之邸店、商賈舍止***旅館***,其貨物照章納稅***《元史》卷十七***。其後更時有明令,使僧道為工商者納稅。特別是諸河西路僧人有妻子者,當差發、稅糧、鋪馬、次舍,與庶民同;以防止當時富戶冒為僧道,規避差役***《元史?刑法志》卷一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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