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功夫聯合會組織章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國際功夫聯合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Kung Fu Federation,簡稱:IKFF***成立於2012年,註冊地在中國香港,總部設在中國北京***主席和祕書長所在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國際功夫聯合會的組織章程。歡迎閱讀!

  

  第一章 名稱、宗旨

  第一條 名稱

  聯合會的名稱為“國際功夫聯合會”,註冊地在中國香港,總部設在中國北京***主席和祕書長所在地***。

  第二條 宗旨

  國際功夫聯合會的宗旨如下:

  1. 在世界上以各種可能的形式推動和鼓勵發展武術功夫、少林功夫、散打、太極、氣功等運動,在世界範圍內弘揚推廣武術功夫文化,不斷提升社會形象、社會影響力、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價值。

  2. 組織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功夫聯合會的其它活動。

  3. 推動和鼓勵發展國際交流。

  4. 促進會員協會之間的合作、友好關係及相互瞭解。

  5. 通過功夫競賽和健身,提高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

  6. 不與任何武術功夫組織和個人對立、抗衡;不做任何不利於團結的事情;只要是有利於中國武術事業發展、壯大的任何門派、組織、個人和團體,我們都得以尊重、包容、學習的心態去了解、接納,相互學習、互相借鑑、和諧發展、共同進步!

  第三條 語言

  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正式語言是中文和英語。如能提供合適翻譯,在會議上可使用其它語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國際功夫聯合會應向各國和地區的功夫協會及各洲際功夫聯合會開放。

  2. 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武術功夫機構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國際功夫聯合會會員。

  3. 國際功夫聯合會會員為任何熱愛武術功夫的個人和團體組織。

  4. 會員協會的章程和規則不能與國際功夫聯合會的章程和規則相沖突。

  5. 每個會員協會必須承認國際功夫聯合會是國際組織管理功夫運動交流的唯一組織。

  6. 應定期對會員資格進行檢查。所有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會員協會應不斷為聯合本國或地區內的其它武術組織而作出努力。如有會員協會不致力於擴大組織,聯合統一,將考慮終止其會籍。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所有會員協會有權:

  1. 參加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功夫聯合會組織的其它活動;

  2. 享用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服務;

  3. 被承認為本國或地區的唯一管理功夫運動交流的組織。

  所有會員協會必須:

  1. 尊重國際奧委會憲章,發揚高尚的奧林匹克精神;

  2. 支援國際功夫聯合會致力於實現其宗旨;

  3. 遵守國際功夫聯合會章程和規則;

  4. 執行國際功夫聯合會主席團和代表大會的決定;

  5. 交納年度會費。

  第六條 申請入會手續

  1. 各國和各地區的武術功夫組織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國際功夫聯合會,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會員均自動成為所在洲或所在國功夫聯合會的會員,或者申請者可先申請加入洲***國家***功夫聯合會,然後由洲***國家***聯合會推薦加入國際功夫聯合會。

  2. 入會須向國際功夫聯合會提交如下檔案:

  2.1 書面申請;

  2.2 諮詢表;

  2.3 兩份章程,其中一份須是中文或英文;

  2.4 所在洲際聯合會提供的推薦函或證明

  3. 近兩年內開展武術功夫活動的報告。

  4. 入會申請由國際功夫聯合會主席團審查同意後提交代表大會通過。

  5. 經主席團同意,申請入會的組織可派觀察員列席代表大會。如代表大會通過其申請,該組織既享受有國際功夫聯合會會員協會的權利並承擔義務。

  第七條 會籍的中止

  1. 遇下述情況,國際功夫聯合會某個會員的會籍則結束;

  1.1 如會員協會不再存在;

  1.2 如會員協會退會;

  1.3 如會員協會被開除。

  2.任何會員協會自願退會,須書面通知祕書長,其會籍立即結束,但會費不退還。

  3.如會員協會嚴重違反國際功夫聯合會章程或規則,主席團有權開除此會員協會。在此情況下,由下一屆代表大會作出最後決定。

  第八條 會費

  1.個人會員年度會費為50美圓,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為200美圓,以使其能夠享有會員協會的利益及特權。

  2.會員協會須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會費交至國際功夫聯合會祕書處。不按規定日期向國際功夫聯合會交納會費的會員協會,主席團可決定予以中止會籍,在代表大會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不能參加國際功夫錦標賽及國際功夫聯合會的其它活動,直至付清所欠的會費。如連續兩年不交會費,將被國際功夫聯合會除名。

  第三章 國際功夫錦標賽

  第九條 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活動

  1.國際功夫錦標賽***套路、功夫散打、推手、太極***每年舉辦一次。

  2.比賽採用代表大會通過的國際功夫聯合會現行的競賽規則。

  3.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活動的承辦會員協會必須遵循國際功夫聯合會的章程、規定和奧林匹克憲章精神及國際奧委會決議。

  4.申請承辦國際功夫錦標賽的會員協會應依據國際功夫聯合會制定的申辦標準遞交所有材料並履行義務。

  5.發獎儀式的升旗和奏歌均國際奧委會的決定。

  6. 國際功夫聯合會擁有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功夫聯合會活動的廣告、電視轉播權。國際功夫聯合會將視情況與承辦會員協會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組織機構

  領導和管理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機構如下:

  代表大會

  主席團

  專項技術委員會

  1.代表大會

  1.1 代表大會是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一切與國際功夫聯合會有關的事宜。

  1.2 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辦一次,一般在國際功夫錦標賽期間舉行。祕書長最遲在代表大會召開6個月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會員協會。

  1.3 每個會員協會可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每個會員協會有一票表決權。

  1.4 會員協會提交代表大會的提案,須在代表大會召開的3個月前寄到祕書處。

  1.5 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主持會議。

  1.6 代表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協會總數的半數加一。決議應由出席代表大會會員協會的簡單多數通過。重要決議,如章程的修改應由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1.7 表決票數相等時,由主席予以裁決。

  1.8 代表大會的檔案由祕書處準備。代表大會議程內容如下:

  1.8.1 點名;

  1.8.2 通過上屆代表大會紀要;

  1.8.3 祕書長代表主席團作工作報告;

  1.8.4 司庫作財務報告;

  1.8.5 入會、退會和開除會籍;

  1.8.6 修改章程和競賽規則;

  1.8.7 選舉領導機構;

  2. 主席團

  2.2 主席團由最少不低於11人組成,1名主席、6名副主席、1名祕書長、1名執行祕書長和若干名副祕書長。每名成員一票表決權。

  2.2 主席團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7年,可連選連任。權力移交在選舉後至錦標賽結束期間內進行。

  2.3 主席團是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權力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有權根據章程處理並決定各種國功聯的事宜。

  2.4 如需要,主席團有權批准成立附屬委員會並任命其組成人員,交下一屆代表大會通過。

  2.5 主席團的候選人由提名協會於選舉前3個月將其個人簡歷和推薦信寄到祕書處。

  2.6 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須由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應由簡單多數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等時,主席的一票起裁決作用。

  2.7 主席團成員和國際功夫聯合會的行政和財政事務由祕書處負責。經主席團同意,祕書長可根據主席決定,代表國際功夫聯合會。

  2.8 祕書處是國際功夫聯合會執行聯絡機構。祕書處主任由主席指定,兼任司庫,負責收取會費,整理會議紀要,編寫國際功夫聯合會通訊和管理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檔案、檔案。

  3.名譽職務

  國際功夫聯合會向為推動武術功夫運動作出突出貢獻或提供了傑出服務的個人授予名譽職務,主席團將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制定出受益方案。

  4.專項技術委員會

  國際功夫聯合會下設若干專項技術委員會:傳統武術專項委員會,功夫散打專項委員會,太極專項委員會,推手專項委員會,少林專項委員會,武當專項委員會,峨嵋專項委員會等。凡是練習人數多,推廣範圍廣的專案,均可開設專項委員會。比如太極專項委員會。各門派拳種可向國際功夫聯合會申請成立專項委員會,經主席團合議後,如其符合專項委員會成立的條件,由申請者向國功聯交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專項委員會的會費,然後批准成立。

  5.專項技術委員會負責國際功夫聯合會的技術事宜,制定和監督執行競賽規則和評分規則,稽核參加國際功夫錦標賽和國際功夫聯合會其它活動的裁判員資格,並對組織者予以技術指導。

  5.5 專項技術委員會會議須由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應由簡單多數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等時,主席一票起裁決作用。

  6. 傳統文化專項委員會

  國際功夫聯合會主席傅彪先生指出,三百六十行,行行有功夫。凡致力於民族傳統文化專案之研究與傳播,並取得卓越成就,在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均可向國際功夫聯合會總部提出申請成立分會或該專案的專項委員會。

  第十一條 辦事機構

  1.主席團下設辦公室、祕書處、市場部、對外聯絡部、企劃部等部門,根據工作需求,可增加相應部門統籌協調有關工作。

  2.辦公室負責聯合會日常工作及國際事務處理。

  3.市場部負責專案招商、市場開發等盈利性工作。

  4.辦公室及市場部工作人員配置不得低於6人。

  章程的修改和解釋

  1.修改需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章程的解釋權屬主席團。章程未盡由主席團決定處理,並報告代表大會。

  2.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釋發生分歧,以中文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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