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城市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省十二屆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宿州、蚌埠、阜陽、宣城、池州、安慶等6個設區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根據修改後的《立法法》,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大會第19次會議在全國第一個作出決定,確定宿州、蚌埠、阜陽、宣城、池州、安慶市等六個設區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2015年9月24日,省人大會第23次會議再次作出決定,確定滁州、蕪湖、銅陵市等三個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上此前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合肥市、淮南市,我省16個設區的市人大及其會均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會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範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範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安微省獲得地方立法權概述

  今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並規定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級人大會確定。

  根據修改後的《立法法》,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省人大會確定設區的市開始制定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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