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即:

  1.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2.明確產品質量責任

  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產品質量法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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