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立法程式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1.起草
起草是指對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起草一般有兩種:一是較為重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其主要內容涉及幾個具體部門業務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主要的部門負責,組成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起草小組進行工作;二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主要內容不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2.徵求意見
在起草行政法規、規章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昕證會等多種形式。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業務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規定,應當與有關的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由上級機關出面協商或決定。對於直接涉及公民利益的某些重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應當進行公開討論,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包括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法學專家的意見,特別是利害相關人的意見。
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時,應當對與內容相同的行政法規、規章作出清理。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別的行政法規、規章不相一致的規定,應當在上報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如果現行的法規、規章被新的法規、規章所代替,必須在草案中明示廢止。
3.審查
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後,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承擔行政法規、規章審查職能的是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法規、規章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有:1***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層次規範性檔案的規定;3***是否在本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內,是否有越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4***行政法規、規章草案的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是否規範;5***是否符合上報手續,以及有關的資料、說明是否齊備等。法制機構審查後,寫出審查報告,提出是否提交會議討論通過的建議。若需討論通過,應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的上報稿和修改稿一併呈送。
4.通過
通過是指行政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後,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行政法規要經過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部門規章要提交部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地方政府規章要提交地方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5.簽署
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後,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國務院釋出的行政法規,應由國務院簽署;各部委釋出的規章,應由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簽署;地方人民政府釋出的地方政府規章,應由、自治區主席或簽署。
6.釋出與備案
釋出是行政法規、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式和必要條件。凡是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發生效力。行政法規由簽署,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釋出,並應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字為標準文字。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公佈,並應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地方政府規章由、自治區主席、簽署命令公佈,並應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上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備案是指將已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並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式。備案本身只是立法程式的一個後續階段,而不是立法本身。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會備案;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根據授權制定地方行政法規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行政立法的簡介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範;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簽署釋出。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佈,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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