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定見義勇為立法
對見義勇為進行立法,“護身”每一個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每一個助人為善的初衷與行動,形成“善有善報”良好社會氛圍,定能激勵越來越多的人伸出援手,救人於危難,讓社會充滿溫情與善意。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會第二十次會議近日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針對“好心人”施救他人卻遭誣陷的現象,草案中提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針對好心人遭誣陷現象,本次立法應該秉持什麼態度,北京市法制辦進行了多次研討。多數意見認為,立法應鼓勵並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責任。但北京作為地方層面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責作出規定,出現了分歧。多數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損害承擔什麼責任,屬於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沒有這方面法規的創制權,最終考慮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在侵權責任法框架內規定: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這樣的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草案同時提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瞭解,維護在緊急施救過程中“好心人”的合法權益,不讓好心人被誣陷,這個條款,只是《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中的一項,這份草案的內容還包括像整合、統一建設北京120和999急救指揮排程平臺,機動車避讓救護車違反交通法規不受處罰等內容。從法律程式的角度上,儘管《草案***》是經過了審慎的推敲,經過了八年的時間醞釀才形成了現在的草案,但是目前它僅僅是經過了北京市人大會的一審,從程式上,還有可能對草案進行修改,並再次提交北京市人大會審議。但不能忽視,北京正在擬定的這項草案,在保障好心施救者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的積極意義和引領作用。
鼓勵見義勇為立法----事件悲劇
這起發生在今年4月的交通肇事案件,讓不少人想起了2011年的佛山“小悅悅事件”。回顧兩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依然引來“路人太冷漠”的質疑聲。
對此,駐馬店警方通過官微與網友進行互動時稱:“當時有十幾個人撥打110、120電話,但是無人敢輕易挪動傷者。”
駐馬店公安局表示,該起事件首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被撞女子的悲劇,首先源自那輛撞人之後揚長而去的計程車。如果第一次撞人之後,計程車司機能夠停下來報警、救人,維護好現場,就沒有二次碾壓的發生。
不過,事發地點附近的一家理髮店店主說:“那麼多路人看到了,不說救人,攔個車也行啊。”
也有人認為,對於經過的路人和司機不應該過於苛責,因為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也屬於正常,“救人並不是光有熱情就可以的”。
殘酷的事實刺痛著人們內心的同時,也一次次引發人們擔憂和拷問:雖然肇事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路人到底有沒有責任上前救助?
按照法律規定,不具有特定身份和職務的路人並未強制要求其履行救助義務,如不救助也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那麼法律真的就管不著“見死不救”了嗎?對“見死不救”行為能否立法懲治?
對此,包括法律專家在內的社會各界長期以來觀點不一。
據瞭解,早在2001年的全國兩會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議案。建議刑法增加新罪名:“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
有法律學者建議規定公民對於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害時,負有救助義務;對於“見死不救”的行為,可以按其社會危害性及責任人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其刑事責任。
“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不少人認為救人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要求,即使袖手旁觀也不必擔責,這無形中增加了“見死不救”發生的概率,如有法律規定,則可強制要求人們及時實施救助,承擔起維護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
反對者一般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範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於司法實踐。
不少專家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還會遇見諸多難以具體認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擔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讓圍觀群眾更遠地離開現場。
北京擬定見義勇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