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司可以商標註冊嗎
南昌,是江西省省會,是江西省的政治、經濟、文化、商業、教育、科技和交通中心,想在南昌做商標註冊的朋友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註冊人的義務有哪些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影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專案,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一致。
註冊商標流程
商標註冊流程一、形式審查
經過形式審查,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商標局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商標註冊流程二、實質審查
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後進入實質審查。經過實質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覆的,商標局繼續審查。
對經審查後初步審定的商標,由中國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由中國商標局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複審請求
商標註冊流程中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准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商標註冊證手續怎麼辦理
辦理與註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註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宣告。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而其他諸如撤消、撤消註冊不當、有效期滿未續展而登出,以及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移轉手續而被登出等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規定要交回註冊證,即使前述兩種須交回註冊證的情況,也未規定不交回將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因此實際情況是,很多註冊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並不交回註冊證,造成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效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有效期是多長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或寬展期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後也不換髮註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註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原有的註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了該註冊商標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
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登出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登出的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樣沒有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同一個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續展與否,其註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註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登出而無效。
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絡,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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